近期,有律師就“清退共享電動自行車”一事向廣東省司法廳提起了合法性審查的申請。據報道,該律師近日已收到省司法廳的覆函,要求相關單位進行研究修改。
電動自行車似乎自誕生以來就讓人又愛又恨。喜歡它的人可以列舉出其一大堆優點,如方便、省事、環保等;不喜歡它的人也能説出其一大堆壞毛病,如亂停亂放、橫衝直撞、危及道路安全等。而共享電動自行車作為共享市場一個較為新興的物種,集共享單車和電動自行車的優缺點於一身,自然更加讓人糾結。
該律師此次提出的申請,緣於6月以來,多地出台通知,要求對共享電動自行車進行全面清理整治。媒體梳理發現,當前清理共享電動自行車的政策背景,乃是去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其中提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清理共享電動自行車”,隨後廣東省三部門轉發了該意見,並要求“落實國家不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政策,督促共享單車企業限期清理回收共享電動自行車”。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則可以上溯至2017年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提及“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但在該律師看來,“不鼓勵發展”不等於禁止發展,清退共享電動自行車,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無論是律師申請,還是省司法廳的覆函,都體現了一種法治精神。城市治理,必須依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進行;眾多事關民生的頑疾難題,必須在法治軌道上探求化解之道。具體到共享電動自行車的治理,其一,要多聽民意。如何處理共享電動自行車,事關民眾的出行便利度,亦事關共享平台企業。因此,不妨聽聽民眾、企業及法律界人士等有關各方的聲音,並在相互溝通中尋求共識。其二,要用精細化、智能化助力法治化,既能讓共享電動自行車合法上路,滿足民眾的出行需求,又能為有關部門運用法治手段實施管理提供着力點。如杭州,就打算為電動自行車發放專屬“智能身份證”——物聯網電子牌照。總之,唯有堅持走法治之路,才能不斷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更好地維護人民羣眾的根本權益。 (胡俊)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