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新華社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針對此次刑責年齡下調,有律師認為,這主要是立法機關對於社會公眾所關注的,某些低於14週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惡性犯罪行為無法被納入刑法調整問題的回應,一定意義上也體現出刑事立法對不同時期社會環境需求的適應。
同時,此次調整也要通過嚴格的核準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儘可能的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挽救功能的兼顧。
“刑責年齡”標準科學性問題爭論已久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陸元輝認為,此次刑責年齡下調,主要是立法機關對於社會公眾所關注的,某些低於14週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惡性犯罪行為無法被納入刑法調整問題的回應,一定意義上也體現出刑事立法對不同時期社會環境需求的適應。
“我們可以看到,2020年7月3日首次公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刑責年齡下調相關內容。”陸元輝説,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針對這方面的內容,社會各界出現了許多呼籲的聲音,因此,2020年10月21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稿中,才出現了刑責年齡下調的內容。
與此同時,陸元輝還提到,在最終公佈的修正條款中,專門提到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他認為,這是對刑責年齡下調的過程中,持有保留性的充分體現。“在回應社會關切的同時,也要通過嚴格的核準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儘可能的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挽救功能的兼顧。”
陸元輝説,立法技術和司法實踐十分複雜。實際上,關於“刑責年齡”標準的科學性的問題已在業界爭論許久。
“客觀上説,受限於歷史、立法技術等因素,年齡只是對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心智和行為控制力的法律擬製,並不能完全解決當前極端低齡犯罪的問題,即法律擬定12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心智和行為控制力,那麼又出現12歲以下的相關案例,我們是否又繼續調低這個年齡標準值得深思。”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在發展中予以調整
成都太琨律創始合夥人律師朱界平介紹,此次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涉及兩個罪名:一是故意殺人罪;二是故意傷害罪。在故意傷害罪中,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需要對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嚴重殘疾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為什麼是這幾種?朱界平認為,首先,這兩個罪名為惡性犯罪,且從目前的犯罪率來説,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在12週歲到14週歲的發生率逐年增高,並且法律的警示作用也要求從立法上遏制這類暴力惡性犯罪的發生率,再從根本上減少青少年的犯罪率。所以,將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單拎出來作為12到14週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名。
“法律應該是動態而反省的,應當及時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變動。立法者在設限刑事責任年齡的時候,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然而,如果這種保護不在發展中予以及時調整,就會損害那些弱小無助的人的權利,甚至是無辜的生命。”朱界平認為,近年多個惡性案件都反映出,個別12歲週歲以上青少年已經明確地在向世人發出了性成熟和暴力的信號,如果按照固化思維非要説他只是個孩子,這不是一種生理偏見就是一種立法固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