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拼”惡意模仿“樂高”,被判賠3000萬元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1日訊 據中國新聞網消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日發佈消息,該院對“樂高”訴“樂拼”系列標識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對“樂高”提出的賠償主張予以全額支持。

該院認定“樂拼”生產廠商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致公司)、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頭市智樂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程度惡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樂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高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

此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查明,2015年起,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複製樂高玩具,生產出大量含有“樂拼”中文及英文字樣系列標識的玩具產品,其中多款標識侵犯了“樂高”商標標識,構成商標侵權;一個商標名稱與樂高公司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相似,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賠償樂高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300萬元。判決後,雙方均對賠償金額有異議,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查明,“樂高”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與宣傳,在玩具市場上具有極高知名度,早已成為相關公眾用於識別樂高商品的主要標識。美致公司一系列地使用“樂拼”標識,在顏色組合、表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與“樂高”極為相似,極易導致公眾混淆,從而削弱“樂高”系列商標的顯著性,對其市場聲譽造成毀貶。

美致公司複製樂高玩具持續四年之久,侵害樂高公司8個註冊商標和1個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名稱。僅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美致公司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額已達到3.3億元,另依據浙江淘寶網絡公司提供的“樂拼”商品銷售數據,可合理推定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超過5億元。經參考相關行業利潤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權產品的整體獲利應遠超1.6億元。

據此,廣東高院認為,美致公司侵權持續時間長、規模大、獲利多,且極富設計性和組織性,攀附和模仿樂高公司的惡意明顯,屬嚴重侵權行為,應從重判賠,遂對“樂高”提出的賠償主張予以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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