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勝訴,張恆律師稱判決書有漏洞:他們近乎夫妻,女方別有目的
鄭爽張恆自從分手後,就一直風波不斷。先是女方起訴男方借款不還,兩人的民間借貸案引發熱議。接着,在3月份張恆突然曝光鄭爽在美國代孕生子,導致鄭爽事業人設全面崩塌。日前,有關鄭爽與張恆的借貸糾紛二審判決書出爐,張恆敗訴。
不過,張恆的律師周俊於今日發佈了動態,對此進行了質疑,其不但稱“至今仍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還稱二審判決書中引用的上訴人(張恆)觀點與代理人(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的書面《上訴意見》完全不一致(漏洞?)。
為了知道周俊律師所稱的哪裏不一致,我們先將二審判決書中,張恆的“上訴請求”概括一下,具體為六大條:
一、其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張恆鄭爽為戀人關係錯誤,案涉欠款支付時雙方系同居關係,基於雙方之間
“近乎夫妻”
的關係,不能簡單地從雙方聊天記錄的字面意思判斷2000萬元的性質。
二、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件爭議焦點為“案涉款項的性質”,張恆方認為,一審法院不顧二人存在事實同居關係、勞動關係經紀關係等多重法律關係的客觀事實,做出“借款”的錯誤結論。具體細節有:雙方同居期間經濟上基本混同,2000萬元的用途等等。
三、張恆方認為,一審法院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情形,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決。具體是認為一審法院僅憑鄭爽提供的,單方備註為“借款”的轉賬憑證以及聊天記錄就將案涉款項定性為“借款”。
四、張恆方認為,如果法庭認定涉案款項為“借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限是10年。而張恆為鄭爽工作所創造的經濟價值已足以償還2000萬,張恆方認為其已等同於“清償全部借款”。
五、張恆方認為,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具體為:
1、張恆舉報鄭爽可能存在陰陽合同逃税行為,2、2020年1月8日,法庭向鄭爽所做的談話筆錄未向張恆出示以及未經過張恆答辯。3、鄭爽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未經過質證。4、一審判決書中無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案證據或證據目錄。
六、張恆方認為,鄭爽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屬於採取虛假陳述捏造事實,從而虛構民事糾紛的手段,涉嫌違法犯罪。
而周俊所曬出的《上訴意見》總體可概括為三大部分:
一、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該處與二審判決書中第五條大致相同)
具體為:1、張恆方認為一審對上訴人(張恆)提供的6份證據沒有組織質證,2、認為一審法庭對鄭爽於2020年1月8日所做的《談話筆錄》沒有向張恆出示,同時也沒有讓張恆答辯,在《上訴意見》中張恆對此進行了答辯。3、對於鄭爽方提交的2018年11月的聊天記錄沒有進行質證。
二、一審判決未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於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1、張恆方認為,張恆和鄭爽
“近乎夫妻關係”
,決定不能從簡單的字面意思去認定案涉款項的性質。張恆方認為兩人不僅在生活上如正常夫妻一樣生活,在經濟上、工作上也是高度混同,因此張恆在工作中的報酬與費用,都沒有與鄭爽結算,而這些“共同創造”的收入都由鄭爽支配。
(該處與二審判決書中第一條大致相同)。
2、認為一審判決中,二人聊天記錄中出現的“借”字眼是片面認定,在此張恆方回顧了與鄭爽的相識戀愛同居,隨後開公司合作過程,而案涉款項2000萬元,張恆認為是在具體的“解除同居關係威脅”“張恆在酒吧喝酒”語境下,從而説了“借”。
(該處在二審判決書中的上訴人意見中沒有體現)
3、張恆在《上訴意見》中陳述2000萬元的去向和實際用途,稱自己為鄭爽工作沒有領取任何報酬,並且2000萬主要用於二人共同日常生活的支出,公司運營費用,鄭爽對企業的投資,以及兩個孩子的代孕費用等。
(該處表述內容與判決書中第二條基本相同)
4、張恆方認為,因兩人“近乎夫妻的同居關係”,所以不能簡單的以聊天記錄中出現“借”字來確定款項性質。
(該處與二審判決書中第一條大致相同)
三、一審判決沒有依照有關審理民間案件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審理和認定案件基礎法律關係,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錯誤判決,此處涉關法律條文的描述,不贅述。
(該處與二審判決書中第三條大致相同)
不過有一條值得注意的是,張恆方提醒二審法庭注意:鄭爽提起本案訴訟是另有目的:
張恆方認為:鄭爽的目的是通過國內的官司,申請凍結張恆名下所有賬户,從而達到切斷張恆的經濟來源,逼迫張恆放棄撫養孩子的目的。
(該處在二審判決書中的上訴人意見中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從張恆方律師所曬出的《上訴意見》來看,該內容更為詳實,細節也更為豐富,而且語言表述確實和二審法庭判決書中所引用的張恆方上訴意見不同,但法庭也是基於判決書篇幅概括性的進行表述,至於二者是否真如周俊律師所稱的“完全不一致”,還需有專業的法律人士來判定。
之前的3月22日,兩人在美國的撫養權案件也開庭審理,據悉,鄭爽於2月11日前往美國,當開庭時採用直播方式,鄭爽張恆都只通過語音出鏡,並未現身,據悉該案將於4月6日進行第二次庭審,屆時雙方誰勝誰負可能會終有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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