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樓上漏水卻敷衍了事、走道私裝防盜門……社區的這些“小事”,這樣處理才好

由 南宮丹紅 發佈於 綜合

鄰居門開到自家門口,咋辦?

樓上漏水卻敷衍了事,咋辦?

鄰居在走道裝防盜門,咋辦?

遠親不如近鄰,但鄰里的“小事”,如果處理不慎就可能變成“官司”。像這樣一些煩心事,到底該怎麼處理呢?一起來看下↓↓↓

小周是本市長臨路*弄*號102室的房屋產權人,小許系同號101室的房屋產權人,雙方系鄰居關係。小許於101室房屋入户處安裝了向外開啓的封閉式防盜鐵門,該防盜門緊鄰小周房屋的一扇窗户,引起了小周不滿,雙方協商未果,小周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許拆除101室入户處朝外開啓的防盜門。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房屋所有人出於自身利益為一定行為時,不應以犧牲相鄰方的權益為代價。小許安裝向外開啓的封閉式防盜門,房門外開時佔用公用通道,對小周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產生一定影響,亦存在安全隱患。

故判決小許拆除101室入户處向外開啓的封閉式防盜門以及附屬設施,費用由小許自理。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小李系某小區401室的業主,小陳為501室的業主,小陳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近期,501室衞生間發生漏水情況,小李通知小陳及其租客後,小陳對受損牆面進行了塗刷。而小李認為小陳處理的態度敷衍,故訴至法院要求小陳對過水牆面進行處理,並對小李家衞生間樓板與下水管道之間產生的縫隙及衞生間扣板進行修復,以及賠償其誤工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小陳家中衞生間在使用時出現漏水,造成上下相鄰的小李家財產受損,小陳應當對漏水的妨害進行排除,修復自家衞生的漏水點,並修復小李家中因漏水而受損的部位。同時,小李為協調處理漏水事宜必然會發生請假誤工,故對其合理的誤工損失也予以支持。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匡某與常某為鄰居,雙方的分户門成直角。匡某在其房屋分户門前公用走道上安裝一扇金屬柵欄式的防盜門,將常某的衞生間窗户攔入,並將鞋櫃安放在防盜門與分户門之間。物業部門為此向匡某出具了《違規行為整改通知書》,要求匡某立即整改,但匡某不予理睬,故常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匡某在其房屋分户門前公用走道上安裝的金屬柵欄式的防盜門,及在防盜門與分户門之間安放的鞋櫃影響了常某的通行及採光等,故判決匡某拆除其分户門外公用走道上的防盜門與鞋櫃,恢復公用走道的原狀。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常見的因相鄰權引發的鄰里糾紛一般有損害賠償糾紛和相鄰關係糾紛,經調查走訪發現,大多在集中以下類別:

一、

漏水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屬於相鄰關係糾紛中最為典型和常見的糾紛,給鄰居造成不便,同時產生相應經濟損失,如因漏水使室內裝修、傢俱被毀而被要求賠償和恢復原狀。

二、

部分業主認為自己對自家房屋附近的樓道區域享有專有權利,可自行處置,故通過加建防盜門、改造户門、電錶走線、堆放雜物等方式將樓道區域佔為己有。

三、

因陽台外擴、加裝護欄等妨礙相鄰建築物通風、採光及日照等被要求恢復原狀。

上述情況看似日常瑣碎,大家都在一棟建築結構裏,裝修改造動輒便會影響對方使用。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享有專有權利,不得妨礙他人對公共區域的使用。建議大家對改變結構及管線鋪設方面更加謹慎,對涉及相鄰方的部分徵得鄰居同意,並向物業備案,避免產生相關矛盾。

遇到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應當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合理維權:

一是積極協商

持寬容態度,加強溝通交流。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傷害;造成傷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是尋求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可找居委會調解,或向物業徵詢可解決的辦法。如果漏水點在共有部位,物業公司應檢修;若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漏水,則漏水房屋業主可訴開發商;漏水在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不動產的專屬部分,可向法院訴訟。

三是提供證據

證明雙方系相鄰關係的買賣合同、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或房產部門出具的產權登記信息查詢單;證明漏水情況的材料,如房屋滲水照片、視頻、報警記錄或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或調解筆錄等;證明產生損失的有關材料,如室內設施損壞產生的費用等。

四是申請鑑定

若對方對妨害事實矢口否認也不用擔心,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妨害原因進行鑑定,同時也可申請委託資產評估公司進行鑑定。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十六字箴言不僅是我國法律為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所確立的原則,也是羣眾在日常生活中應該牢記的鄰里相處之道。既然做了鄰居,雙方對彼此的權利就有所牽制,千萬不可以覺得在自己家的地盤就可以恣意妄為,當然對方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不能因為一點小事就“玻璃心”。多一些大度就多一分理解,少一些利己便少一點糾結。

供稿:閔行法院

編輯:陳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