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單位把節省經費的腦筋打歪了,以各種理由不繳納醫保費、少繳醫保費,從而導致員工權益受損,這樣可以嗎?
No.1
試用期不給繳納醫保 違法
一些用人單位以員工處於試用期不能享受單位福利為由,拒絕為員工繳納醫保。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也必須為員工繳納醫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No.2
未按員工月實際工資總額繳納醫保 違法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月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員工月實際工資總額繳納醫保,導致員工權益受損。就是違法的!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No.3
用加工資替代繳納醫保 違法
一些用人單位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將其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如果單位不給職工繳納醫保,職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答:一般來説,職工醫保是並在職工社保中一起繳納的,如果單位拒絕給職工繳納醫保,很可能其他社保也沒有繳納。職工可以這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與單位交涉或協商。如果工作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向單位工會反映,請求工會出面與單位管理層進行協商解決;沒有工會組織的,員工代表可直接和公司高層進行協商和溝通。
第二,提起勞動仲裁。與公司協商不能解決問題的,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第三,提起訴訟。對仲裁結果不服,或是單位拒不履行仲裁決定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合法維權。千萬不要採取過激行為,做有違法律底線的事情。
2,積極收集有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出勤記錄,工資記錄、工作牌等相關書面證據或是音像證據。
3,法律援助。在員工維權過程中,員工屬於弱勢的一方,可向當地司法部門申請法律援助服務。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經過協商和交涉仍拒不改正的,屬於違法行為,員工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採取合法行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醫療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用人單位,主要是企業單位,按最低繳費標準給員工繳納社保,或者不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均屬違法行為。
對用人單位來説,不按規定繳納社保,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來源:武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