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看待“離婚冷靜期”的立法深意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一提到離婚,很多人都無法冷靜。

還有十幾天,新中國第一部帶“典”字的法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近日,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與此前相比,離婚程序中新增了“冷靜期”。

民政部的這份文件讓“離婚冷靜期”話題又一次衝上熱搜。在不少網友看來,“離婚冷靜期”意味着離婚的難度加大了,會給未來離婚當事人造成負擔。甚至還有人擔心,30天的冷靜期內如果發生家暴怎麼辦?

“離婚冷靜期”是否真的會對離婚造成根本性影響?民法典中為何要規定這個制度?該如何正確看待“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能否在實踐中發揮其所承載的功能?《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相關業內人士。

防止輕率離婚

“離婚冷靜期”正式入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即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這個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為“離婚冷靜期”。

據瞭解,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是名稱有所不同。比如,英國叫離婚反省期、法國叫離婚考慮期、韓國叫離婚熟慮期、美國叫離婚等候期等。其目的是對離婚進行干預,降低離婚率,對婚姻的瓦解起到一個緩衝作用。

那我國民法典為何要規定“離婚冷靜期”?該條款的目的何在呢?“這一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目前社會上經常發生的所謂‘閃婚閃離’,尤其是‘衝動離婚’現象。比如,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離婚。為了減少這種現象,民法典就從制度上進行了設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龍俊説。

據介紹,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意見認為,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來,我國的協議離婚中出現了很多突出問題。比如,離婚率呈持續上升趨勢,協議離婚比例逐漸提高,尤其是離婚當事人婚齡短,衝動型、輕率型離婚屢見不鮮,數量增加。而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的修改,進一步簡化了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和審查程序。與此同時,婚姻登記部門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導致衝動型、輕率型離婚的數量進一步增加,由此出現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離婚高峯。

為防止輕率離婚,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紛紛提出議案、建議或提案,建議修改法律,對此問題予以解決。社會各界呼聲也很高。對此,全國人大立法部門十分重視,進行了深入調查,開展了廣泛的論證研究。在形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徵求意見稿時,就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而這一規定在徵求意見中也得到了多數贊成。最終,這一內容經過幾次修改也更加完善。

不必過度解讀

應正確看待冷靜期

細心觀察不難發現,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於婚姻家庭編而言,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在龍俊看來,問題背後折射出對我國離婚制度到底應當過寬還是過嚴思路的爭議。

“婚姻自由和家庭至上這兩種價值觀,一直有碰撞。”龍俊告訴記者,學界對此也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舉證難度大,我國訴訟離婚太難,希望立法能對我國離婚制度進行寬鬆化調整,使離婚更加便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離婚太容易,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的規定太寬鬆,應加以限制,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從而增強家庭的穩定性。

如何正確解讀民法典對離婚的態度?“民法典對離婚問題所秉持的態度就是,通過設立‘離婚冷靜期’給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一次挽救的機會。雖然這個限制可能會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離婚的成本,但是對於挽救不理性的離婚可能多少會有些作用。與此同時,對於真正已經喪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該判離的時候就應果斷判離。”龍俊説。

在龍俊看來,單純認為民法典出台之後離婚難度增加,是一種過度的解讀。“總體上來説,民法典實際上對離婚採取的是非常温和的態度,還是堅持了婚姻自由,僅僅只是對沖動離婚增加了一個程序性的小限制而已。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理智地想離婚,即使有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除了稍微麻煩點要跑兩次婚姻登記機關以外,基本不會有真正實質性的影響,無非也就是需要再等一等,並沒有像網絡熱炒的威力那麼大。”

龍俊同時解釋説,“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才會一起到民政機關登記離婚,如果有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至於擔心冷靜期期間會發生家暴,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情形下,協議離婚中很少會出現家暴。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公眾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近日也作出回應稱:“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拓寬實現路徑

助力冷靜期實現功能

有了“離婚冷靜期”,意味着申請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之日起30日內,應當冷靜、理智地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後的生活進行充分考慮,考慮是否以離婚方式解決夫妻矛盾,考慮離婚對自身、對子女、對雙方家庭、對社會的利與弊,避免衝動行為。

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離婚冷靜期”真正發揮減少輕率型離婚、衝動離婚的作用,還必須要有具體的實現路徑。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由政府投入建立專業的組織與有關部門攜手共同對當事人進行婚姻家庭輔導,具體包括對婚前、婚後以及婚姻危機的處理等各個方面。在冷靜期期間,婚姻登記機關並不是坐視不理,而是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心理諮詢,談心談話,瞭解當事人的婚姻實際狀況,判定是否為危急婚姻,哪方責任大,過錯在誰等。通過積極調解,既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珍惜自己與配偶的關係,也為以後審查當事人提交的離婚協議作充分準備。

“‘離婚冷靜期’不僅是對自己與配偶的感情進行檢視的機會,更是對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安排、兒女照顧,特別是未成年子女撫養探望問題的協議予以考察觀察的期限。”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認為,“離婚冷靜期”的存在,是一個可以讓婚姻更謹慎、更能撫慰子女心靈、為孩子提供更全面的生活照料、財產安排更合理減少日後糾紛的一個制度安排,可以真正讓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冷靜協商,妥善解決婚姻內存在的各種各樣的問題。

為了實現“離婚冷靜期”所承載的法律功能,讓民法典有效貫徹實施,陳海儀建議,一方面可以引入更多的專業力量,對婚姻關係出現問題的家庭進行法治引導、心理疏導。另一方面,民政部門可以藉此提升婚姻教育的專業能力,提高以人民為中心、以問題為導向的多元化解婚姻家事矛盾的綜治能力,減少因離婚時缺乏引導疏導而導致的後續離婚協議糾紛和訴訟增多的情況。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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