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遺產無人繼承時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12月30日,最高法發佈首批7件民法典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表示,此次修改制定的繼承編司法解釋以人民羣眾的關切為出發點,主要亮點有:

①注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

②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養老形式多樣化不僅是滿足人民羣眾多元化需求的重要保障,也是應對老齡化社會的重要方式。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主體範圍,相應地,繼承編司法解釋也對有關條文進行了修改,以妥善處理實踐中的相關糾紛;

③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比如,實踐中經常有通過公證方式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因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再次設立公證遺囑的情況。為保障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願,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繼承編司法解釋在修改清理中也將“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條文予以廢止;

④確保遺產順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為使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對接實踐,繼承編司法解釋相關條文增加規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順利運轉。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545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法:遺產無人繼承時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