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不退還”屬無效內容,消費者可3種方式維權

針對此事,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表示,劉女士繳費後未進行任何培訓課程即要求退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但顯而易見,劉女士與該鋼琴培訓機構之間並不存在任何的合同約定。

對於收據上模糊不清的“概不退還”內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明顯系該鋼琴培訓機構單方面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做出的不平等“霸王條款”,屬於無效內容。

同時,《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民法典》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對於該鋼琴培訓機構以收據上的“概不退還”印章內容拒絕退款的行為,劉女士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1)向該鋼琴培訓機構的主管機關(教育部門)投訴;(2)撥打12315投訴電話;(3)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李軍建議劉女士在與學校交流過程中,保留相關證據,如書面材料、錄音、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絡聊天記錄。

在此,李軍律師也提醒各位家長,關於培訓協議中有關退費的約定,一般是以消費者和培訓學校訂立的協議為準(無效格式條款除外),家長在簽訂協議前務必看清協議內容,避免出現糾紛時學校以消費者簽字或已提前告知為由撇清責任。

本報記者 馬藝寧

來源: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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