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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説:360行行行出狀元。可是對於有些行業來説,我們是真不希望能出狀元,就比如碰瓷業。
近年來很明顯感覺到,道路上的職業“碰瓷黨”越來越多了,而且由於他們太過於職業,車主們往往是防不勝防,在憤怒的同時又感覺很無奈。
尤其對新手司機來説,好不容易攢錢買了輛車,一旦遇到碰瓷者,哎......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碰瓷者呢?最直接的原因還是違法成本太低了,簡單來説就是:成功了,獲得飛來橫財;失敗了,頂多挨點批評。
更何況多數車主都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即便是遇到比較“剛”的車主,大不了從地上爬起來拍拍灰一走了之,正是因為如此碰瓷者才會有恃無恐,長期將它當作生財之道。
除此之外,隨着“碰瓷”行為被不斷曝光,碰瓷者的方式也越來越多,從故意扔東西到車前被壓壞,到低速時自己撞上你車,現在已經發展成了兩人配合,誘導你違反交規進而碰瓷,就賭司機朋友心虛不敢報警,十分猖狂。
而且近幾年隨着私家車日益增加,此類案件也在逐年上升,如何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不過值得欣喜的是,從本月開始,碰瓷者的日子沒有這麼“安逸”了!
10月14日,公安部新聞發佈會在京召開,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
在此次的《指導意見》中,首次對“碰瓷”予以明確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同時將“碰瓷”犯罪梳理為兩大類:一是詐騙類,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二是敲詐勒索類,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另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加大對“碰瓷”犯罪團伙、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
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如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這一下就把那些想要投機取巧,靠着碰瓷“發財致富”人的路堵住了,為了“賺”個幾百塊錢,很有可能就直接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更何況如果你碰到的是一個新手或者女司機,由於過度驚嚇或者反映遲鈍,楞把油門當成了剎車,直接把你撞傷或者撞死,是不是就有點得不償失了?所以奉勸那些碰瓷者:一定三思而後行啊!
當然了防人之心不可無,一旦我們在日常行車中遇到了碰瓷,首先一定要保持足夠的冷靜,下車後及時拍照並撥打110(有需要也要立即撥打120),最重要的是千萬不要聽從幾個“吃瓜羣眾”的建議,因為誰都不知道他們是不是同夥;其次車內儘量要安裝行車記錄儀,否則有時候真是有理都説不清了,你們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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