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記者:作為法律界的全國人大代表,您今年的建議將主要關注哪些問題呢?
韓德雲:去年以來一直在關注大數據的合規使用,智慧交通建設尤其是“電子警察”的合理有序使用,基層社區治理模式完善以及打擊信息網絡犯罪方面出現的新情況等,今年的建議集中在反映這些領域存在的問題和如何解決方面。
央視網記者:隨着經濟發展、消費形式不斷創新,"大數據殺熟"的相關問題愈發地引起人們關注。"大數據殺熟"是一種什麼現象,它在法律上應該如何界定?"大數據殺熟"是如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對於這一現象,您在法律規制上有什麼樣的建議?
韓德雲:當前民眾對電商平台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大數據殺熟”現象。“大數據殺熟”,簡單講就是指互聯網商家利用自己擁有的用户數據和技術優勢,對不同用户實行價格歧視,比如同樣的商品或服務,急於購買該商品或服務的客户,看到和實際支付的價格可能比其他客户要貴許多。“大數據殺熟”除了“不同人不同價”之外,還有“定向推薦”“控制評價”“制定排名”“非透明抽獎”等等。“大數據殺熟”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集中反映了大數據時代,互聯網商家對數據使用擁有的壟斷地位,如不從法律上予以限制,很容易以各種路徑給消費者帶來歧視性待遇。所以有人説,大數據運用要從“便民利民”走向“損人利己”,真是太簡單的一件事。
我在今年提出的建議中,針對消費者在這方面維權普遍存在的舉證困難、維權成本高且效果不明顯等情況,希望有關部門能對遏制“大數據殺熟”現象打出一套“組合拳”出來,一是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執法力度,採取有效措施遏制“大數據殺熟”現象;二是推動個人訴訟和公益訴訟的協同保護;三是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台經營者的自主合規水平。
央視網記者:交通罰款在我們的生活中比較常見,您在議案中建議公開各地交通罰款收入,關於這一建議,請問您具體是如何考慮的呢?
韓德雲:“電子警察”指利用技術手段,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實時拍攝記錄,並依據拍攝記錄進行處罰的一種執法方式和手段。在新技術發展的背景下,“電子警察”一方面可有效解決交警警力不足的問題,提高交通執法效率,減少交通事故的產生概率,在維護交通平穩運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於“電子警察”廣泛運用的背景因素複雜,通過“電子警察”進行非現場執法的比例在交通執法中愈發增加,各地均不同程度出現了“以罰代管”“罰而不管”的問題。
去年我曾提出建議希望交通行政執法中,一定要防止濫用“電子警察”設施設備,這個建議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重視。公安部於2021年12月8日發佈《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明確要求規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和使用。但是,鑑於“電子警察”設施設備已經成為各地交通執法的主要工具手段,行政罰款是交通違章處罰的主要形式,
因此,今年我繼續建議,希望定期公開公佈各地的交通罰款收入,以便社會民眾也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更好監督各地使用“電子警察”設施設備的情況,讓我們的交通行政執法更公開公平和公正。
央視網記者:在您的議案中,您提到有關"保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在社區治理中的基本權利"的內容,請問具體要保障業主和業委會的哪些權利呢?"社區治理"應該如何界定?您認為應當建立怎樣的業委會制度?
韓德雲:目前的社區治理模式涉及多元主體,既有居委會、社區工作站,也有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等等,由於這些組織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夠明確,職責和功能有交叉、重疊甚至衝突,有的社區出現了居委會一股獨大、物業公司不作為,業主委員會難運行的現象。這個現象尤其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中顯得更加突出,有些地方憑藉居委會大包大攬一管到底,將物業公司尤其是業主委員會拋到一邊,看似工作效率高,但工作成果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因為干預了業主和業主委員會作為物權所有人的自主權,引發或進一步激化出一些矛盾。
我認為,基層社會管理、社區治理中既離不開居委會的作用,更離不開業主委員會的作用。社區固然是網格化管理的基礎,是傳染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線,但是一個社區往往由不同物業小區組成,涉及不同物業小區中,不同業主自治權的保障和維護是民法典賦予給業主的法定權利,萬萬不可忽視。
為此,我今年專門提出建議希望進一步完善社區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的法定功能,防範重大社會風險發生,一是要修改有關社區治理的相關規定,完善制度設計,充分尊重基於物權制度確立的業主自治權和物業管理制度,將業主委員會定位為社區治理模式下的自治主體,修改有關法規中違反物權制度及業主自治精神的條款;二是引導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法治意識,在堅持黨的領導前提下,充分合法行使物業自主自治權;三是建立、健全業主自治的監督機制。
總之,在推進社區治理模式完善中,一定要充分尊重物權制度,只有把鞏固業主自主權作為加強城鄉社區建設、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有效舉措,才能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維護好社會穩定,形成羣眾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央視網記者:您在議案中提到防止濫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一罪名針對哪些犯罪行為?您發現了哪些濫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司法事件?為了改善這一現狀,您提出了哪些建議?
韓德雲:為了更好打擊互聯網領域的犯罪活動,我國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這一罪名。幫信罪指的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去年1-9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幫信罪同比增長21.3倍,起訴人數達 7.9萬餘人,位列全部罪名第四,僅低於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詐騙罪。因此無論是從增長態勢還是涉案人數看,對幫信犯罪的科學預防和依法打擊,防止濫用和更好的公正執法,我們都應當給予充分重視。
從實踐中看,主要存在的問題有:一是被告人認知不足現象突出。此類犯罪被告人文化程度往往不高,且相當一部分還處於職業發展初期,職業經歷、社會閲歷並不豐富,甚至部分案件中還不乏大學生(在校或剛畢業)這一羣體。這類羣體不僅法治意識淡薄,對於幫信犯罪違法性認識不足,而且對於其犯罪行為在整個電信網絡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更難以做到準確認知。比如,相當一部分案件中被告人雖然幫助上游犯罪支付結算流水達數千萬元甚至更多,但實際獲利卻只有幾萬元甚至更少,充當“工具人”的屬性較為明顯。二是全鏈條打擊效果不明顯。一方面,打擊重點主要集中在下游犯罪和末端犯罪,對於上游犯罪和源頭犯罪打擊效果並不明顯。原因在於後者往往較為隱蔽,查獲難、取證難,而前者身份易查、人員易抓,由此導致相當一部分案件中,儘管到案人數眾多,但主要是下游犯罪行為人,甚至全案沒有一名上游犯罪行為人的現象。由此可能導致對重罪打擊不力和對輕罪打擊泛化,從而影響打擊懲治電信網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另一方面,對幫助行為的打擊也存在輕重有別之嫌。三是法律適用存在諸多爭議。儘管最高司法機關先後出台兩個司法文件對幫信罪的準確適用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由於法律規定的抽象性及個案的複雜性,規則的準確適用在個案中仍存在分歧。例如,“明知”要件在幫信罪中的具體掌握標準需要進一步明確;幫信罪與上游犯罪的共犯區分標準有待統一;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區分,在實踐中認識分歧較大;等等。四是貫徹落實司法政策存在不同理解。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本罪屬於輕罪,具有不捕不訴、緩刑適用的基礎。但實踐中,此類案件往往抓了不少人,而嫌疑人又面臨取保候審難、適用緩刑難等現狀。
針對這些問題,今年提出建議希望有關部門,一是有針對性加強普法宣傳,解決社會公眾違法性認識不足問題;二是將重點打擊落到實處,避免簡單擴大幫信犯罪範圍;三是進一步加強案例指導和司法文件指導;四是從更高層面強調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必要性。作為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運用應該進一步得到加強,尤其是在新類型犯罪案件中更是如此。對於打擊治理電信網絡犯罪而言,不僅應該強調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做到輕重有別,區別對待,更應該避免部分地區一味強調的“從嚴從快”。在重點打擊上游犯罪、源頭犯罪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罪輕人員迴歸社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儘可能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整體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央視網記者:可以分享下您在未來又有哪些新的工作計劃嗎?
韓德雲: 總體上作為一名法律職業的人大代表,我將堅守人大代表為人民履責盡責的立場,發揮法律專業人士的特長,繼續關注社會基層民眾反映的訴求,分析法律機制運行中的問題,提出更好的立法修法、推進司法公正的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