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認定特斯拉構成“欺詐”,消費者及其代理人要證明的,不只是特斯拉“減配”那樣簡單。
特斯拉自動駕駛芯片“減配”一事仍在持續發酵升級。
因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Model3部分車型配置HW2.5芯片而非宣稱的HW3.0芯片,有車主表示已經在收集證據,準備集體維權。
此前,特斯拉已經就此事發表聲明稱,將陸續為搭載HW2.5硬件的車主免費更換HW3.0,但這並未平息所有人的不滿。部分車主認為,特斯拉未告知配置更改事宜,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欺詐,甚至有車主主張“退一賠三”。
法律條文對“退一賠三”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作為第一家在二級市場上市的新能源汽車公司、第一家在中國全資建廠的外資車企,特斯拉頭頂諸多光環,但這次的“減配”事件讓它迅速陷入爭議的漩渦。
國產Model3被曝自動駕駛芯片“減配”之後,更多案例浮出水面。原來,國產之前,去年進口的部分車型也存在同樣的情況,當時已有消費者將特斯拉投訴至地方市場監管局或告上法庭。
在上述案件中,消費者認為特斯拉涉嫌“欺詐”,要求更換配件、賠償損失,甚至有人明確主張“退一賠三”。不過這些個案目前尚未取得顯著進展。
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欺詐?特斯拉的“減配”行為又是否構成欺詐?
3月11日,智庫君就此事諮詢了汽車法律專家、北京朗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武峯。武峯律師兼任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在產品質量尤其是汽車產品質量領域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他對智庫君詳細闡述了汽車消費領域“欺詐”認定的要點與難點。
綜合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汽車消費領域“欺詐”糾紛的類似判例可以看出,在自動駕駛芯片“減配”事件中,要認定特斯拉構成“欺詐”,消費者及其代理人要證明的,不只是特斯拉“減配”那樣簡單。
除此之外,還需要從法律層面的界定標準以及事實層面的證據收集等方面做好相關準備。
何為欺詐?
前者是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損失填平式”的合同違約責任。包括:一般性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承擔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車輛買賣合同繼續履行,只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還包括是否構成根本性違約行為:《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因根本性違約導致的“法定解除權”,即:因根本性違約行為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各自返還財產,負有過錯的一方,還要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後者則是指適用《消法》第55條、《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等法律規定的“退一賠三”的懲罰式賠償責任。
《消法》第55條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並未對如何認定構成“欺詐”作出明確的界定標準,目前唯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欺詐”作出相對清晰界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發現,認定構成“欺詐”必須要同時滿足幾個條件:一,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二,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三,上述行為導致對方當事人作出了錯誤表示、與之訂立合同,即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裁判依據,另外,在審判實務中,法院已有的判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對於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同類案件更是具有重要的參考和指導作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則汽車消費糾紛案例中,首次對於汽車消費領域買賣合同“欺詐”類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構成“欺詐”,做出了系統闡述和論證。
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件中認為:評析是否構成“欺詐”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重要構成要件。
一方面,需要考慮當事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影響到消費者締約的根本目的。
另一方面,需要考慮當事人是否存在隱瞞相關信息或故意告知虛假信息的主觀故意。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案例是截至現在,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唯一一個汽車消費領域“欺詐”糾紛案件。該案中,車主認為自己購買的價值550萬元的進口賓利汽車是經過“大修”的“事故車輛”,相關車企和經銷商構成欺詐。
哪些情況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締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典型案例中論述了三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第一,合同是否對相關事項存在專門約定。具體到特斯拉,要看消費者和經營者簽訂的合同裏有沒有專門對HW2.5和HW3.0進行約定;
第二,問題是否嚴重,相應處理措施是否複雜。在汽車消費品中,問題是否嚴重,意味着是否會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以及基本用途,處理措施複雜程度判定層面,則可以看修復措施是否輕微、耗費工時長短、支出費用多少等進行綜合考量;
第三,是否給消費者造成較大不利影響。何為不利影響?從三個維度看,是否涉及消費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是否影響消費者日常使用,是否涉及消費者較大的財產利益。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提出,欺詐必須要求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
“專門約定”爭議
在具體個案中,法院儘管不會完全照搬以往判例的“套路”,但會參照這些判例所體現的法律精神及裁判原則。從上述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中不難發現,特斯拉自動駕駛芯片“減配”一事要認定為欺詐,從現在公開渠道能夠獲悉的信息來看,可能具有一定難度。
武峯律師表示,基於現有信息,兩方面的細節值得關注,一是買賣雙方有沒有明確約定所購車輛的配置就是HW3.0,二是相關的商業宣傳如何定性。
這兩方面涉及的都是“合同對相關事項是否有專門約定”的問題。如果雙方對於所購車輛有明確的芯片版本約定,判定則相對簡單;
但如果在購車時未明確提及芯片版本,而消費者又是通過公開渠道獲取了相關信息從而決定購買的,這就牽扯到另一個層面的法律問題:商業發佈會這種商業宣傳的形式在法律上上如何定性?具體到本案中,就是該類商業發佈會的法律定性是屬於《合同法》第14條的“要約”還是《合同法》第15條規定的“要約邀請”?兩個不同的法律定性將直接導致案件結果的大相徑庭。
“目前,Tesla正在生產的所有車型均全面搭載了實現完全自動駕駛能力所需的硬件。Tesla完全自動駕駛芯片容納了60億個晶體管,並擁有強大的神經網絡處理器,每秒可處理高達2300幀圖像——是之前硬件運算速度的21倍。”
從表述上看,上述“完全自動駕駛芯片”正是HW3.0,這篇文章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許多消費者認為,自2019年5月16日之後交付的新車一定會搭載HW3.0。
類似這樣的商業宣傳信息,在司法實踐層面,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認定結果也各不相同。如果被認定為要約,只要相對人作出承諾,那麼該要約的內容對商業廣告的發佈人就具有約束力,換言之,商業廣告的內容就是雙方合同的約定內容;但如果被認定為要約邀請,則對商業廣告的發佈人沒有約束力。
“要約是明確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要求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只要受要約人同意,就完全按照意思表述進行交付,實際上就和籤合同一樣。”武峯表示。
而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典型的如商業廣告、招標文書等。
從現在公開的有關信息看,特斯拉上述宣傳更接近要約邀請。
當然上述理解並非機械和絕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在房地產商業廣告中,宣傳資料一般被視為要約邀請,但如果出賣人在宣傳材料中對房屋和相關設施的説明是具體確定的,而且對商品房價格和買賣合同有重要影響的,比如房屋的結構、户型、面積、裝修、朝向等以及開發規劃範圍內的學校、醫院、道路相關設施等,即便是商業廣告,也很有可能會認定為要約。
那麼,特斯拉的自動駕駛芯片對車輛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車輛價格的確定是否具有類似的“重大影響”呢?這會成為一個爭議焦點。
其他難點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賓利案件中“事故車輛”一案的判決結果及理由來看,特斯拉車主主張的認定欺詐及“一賠三”訴求還存在其他諸多方面的難點。
我國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害多少,義務人便賠償多少。但對欺詐行為的處理是大大超越了填平原則的,“三倍賠償”一方面體現出對欺詐行為的嚴厲懲罰,另一方面也要求,對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評析要達到一定條件。
從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賓利案例可以看出,在實際審判中判定一方欺詐,要考慮相關事項是否影響了締約合同的根本目的,包括上述提及的,雙方是否就相關事項進行過專門約定,以及問題是否嚴重、處理措施是否複雜、有沒有給消費者造成較大的不利影響,還要考慮當事方是不是存在主觀故意。
在特斯拉自動駕駛芯片“減配”事件中,HW2.5和HW3.0都是開發成熟的芯片,但HW3.0有計算能力更強、功能更先進的特點。“減配”問題是否嚴重呢?還需要結合是否會給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或財產利益帶來的影響程度來具體衡量。
在處理措施複雜度的方面,如果升級相關芯片即可解決該問題,那麼,該處理措施是否構成複雜,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不過,特斯拉芯片“減配”與上述賓利“事故車輛”案例還存在一定差異,這些差異也可能導致在實際判定中形成不一樣的認定尺度和標準。
一方面是涉及零部件不同,賓利案件中更換的是廠家原裝的右後窗簾總成,特斯拉被調的則是自動駕駛芯片,二者對行車安全的影響程度不同;另一方面,發生的原因也不相同,賓利車是經銷商實施的汽車行業正常的PDI程序,而特斯拉則是“供應鏈狀況”的問題。
更為關鍵的是,賓利車事件是個案,而特斯拉芯片“減配”是發生在至少數十位車主身上的,也正因此,才會形成“集體訴訟”一説。
實際上,去年已有消費者針對芯片問題將特斯拉告上法庭。相關裁判文書顯示,一位來自四川成都的車主主張:返還購車款43.95萬元並支付購置税3.97萬元,並賠償131.85萬元。該案件疑似尚在審理之中。
武峯律師最後指出,汽車消費領域欺詐類糾紛案件,往往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賓利案件二審判決在官網上刊登的文章中所指出那樣,“汽車銷售欺詐類案件,個案事實細節不一,而細節事實在欺詐的認定上所產生的影響不可忽略。”
“對特斯拉‘減配’事件的法律評析,在遵循和對照前述有關法律規定和判例指導精神的基礎上,還要看該事件中的相關事實,因為我們現在瞭解的信息可能不是非常完整、準確,而且客觀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還需要用相關證據來體現。尤其是涉及到汽車消費領域的案件,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武峯律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