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鄭先生説自己和一位朋友一起出資做網約車的生意,在一家4S店買了一百輛榮威轎車,另外五十輛車確實遲遲沒有收到,這麼多車可不是件小事啊。
這天下午,我們見到了鄭先生,他拿出了一份購車合同,講起了去年買車的經過。
鄭先生:我們簽了一百輛的購車合同,我們向他們買一百輛榮威轎車,根據合同規定,我們款到位3天后,他們付車。
鄭先生説,在簽了購車合同之後,向光華盛茂有限公司支付了車款,可是由於自己長居外地,於是自己僱了一名負責業務運營的經理王先生。
鄭先生:他來負責這些事,後期呢,他就説車到了,包括我們工作聊天羣的記錄説全到了。
購車後,公司的後續運營都由王先生負責,及時向投資人彙報近況,可最近鄭先生查庫存發現少了五十輛車。
鄭先生:後來我就問王先生,他説有100輛車,我説沒有,賬上怎麼就查不出來啊,他説哦,就給了五十輛,剩下五十輛沒給。我説怎麼沒有跟告訴我啊,鄭先生一聽就急了,付了一百輛車的車款卻只收到五十輛車,再三詢問後,負責運營的王先生告訴他,之所以五十輛車沒收到,是因為還要再購買三百輛車,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王先生:當時我們跟4S店買車的時候,口頭説了一下,後面的先別按全款提車,先按定金,先把300輛車的合格證、發票手續,先給我們原件,我們去客運辦辦網約車指標。
剩下的50台車先別給我們,是誰和4S店商量的。
王先生:當時是我們幾個開了個電話會議,沒有投資方鄭先生。跟你沒關係。
投資方鄭先生是又急又氣,明明是自己花了錢,為什麼這事偏偏他毫不知情呢,鄭先生説,無論如何,自己是投資人,簽了購車合同,4S店就應該按照合同履行約定。
我們來到這家榮威4S店,聯繫一下他們的負責人。我們兩次撥打該4S店負責人的電話,卻都無法聯繫到,鄭先生告訴我們,去年年底為這事找過4S店,當時退還了鄭先生一部分車款,但目前還有近300萬的車款沒給鄭先生,對於此事,我們也諮詢了律師。
根據律師所述,雙方在沒有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原合同的情況下,汽車銷售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車輛,構成違約,購車者可以依據雙方的合同,要求汽車銷售方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剩餘未交付的車輛,如果因為汽車銷售方的行為,造成了相應的損失,也可以一併主張,如果達到了根本違約的程度,購車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銷售方返還多收取的購車款,並且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由晨光劇場原創,歡迎關注,帶你一起長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