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輕鬆幽默的方式,一起學習《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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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來了他來了,他踩着七彩祥雲走來了!

我們法律人從來沒有想過

有一天,全國人民會因為一部法律鋪天蓋地地發朋友圈

微博熱搜都掛了好幾天

但是,《民法典》值得!

因為他,我們見證了歷史!

無論男女老少,無論富貴貧賤,

不管是文盲還是博士,是乞丐還是富豪,

都會用到民法典。

從出生到死亡,從中國到外國,

無論身在何處,無論多大年齡,

也得涉及民法典。

#%^&$*+………(口乾舌燥)╮(╯▽╰)╭~~

這麼説吧,朋友…你渴望力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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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臉上也在最近頻頻泛出被各界人士重視的紅暈

順便對着民法典1200多條法條

摸了摸自己本就不多的頭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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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小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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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方面有什麼突破呢?

讓我們來看看

《大海的弟弟—小海的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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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2歲的小海喜歡跟媽媽在一起,因為還在哺乳期的他離不開母親的照顧,因此民法典對不滿2週歲孩子的撫養權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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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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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歲以後的小海,可以由父親撫養,也可以由母親撫養,如果父母無法協商一致的,會由法院綜合各方因素,以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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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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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的小海在民法典中成為了一個小小男子漢,8歲的他有權選擇跟從父母中任何一方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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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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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的小海結婚了,在婚姻中日漸“膨脹”的小海和小玫愛得纏纏綿綿、難(離)舍(不)難(了)分(婚)。他聽説原來可撤銷婚姻的起算點從結婚後一年變成了脅迫結束之日起一年,他又有了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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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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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當小海得知如果對方有意隱瞞重大疾病,可以要求撤銷婚姻後,總想給小玫查點什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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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小海的説法並不完全正確,一般説來,三類重大疾病不宜或暫緩結婚:一是嚴重精神病,二是嚴重遺傳性疾病,三是指定嚴重傳染病。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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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海總是想着“撤銷”婚姻,讓朋友很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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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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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盡渾身解數也無法和小玫解綁的小海動了離婚的念頭,想到還有離婚冷靜期這件事情,知(半)識(桶)淵(胖)博(水)的小海向朋友解釋起了冷靜期的含義。不過,他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有誤解哦,其實只有在民政局離婚才存在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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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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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小海還是聽從了朋友的建議,決定起訴離婚。不過經法院判決最終不準離婚,小海擔心要是法院每次都判不準離婚,這婚豈不是離不了了?再一次陷入深深惆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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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的出台,尤其是婚姻家庭編部分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和爭議。

很多人談到離婚冷靜期憤憤不平,説婚姻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離婚冷靜期”,沒有再設立離婚冷靜期的必要;有人認為愛就是愛,它只有一種取向,叫“心之所向”,支持為同性婚姻立法;有人則認為同居關係也應參照婚姻的相關制度…社會生活是多元的、多面的,但法律必然是保守的,是有“底線”的,甚至也是不斷探索的。

民法典就像慈母,但作為一個“新手媽媽”,她也在不斷進步和努力,她也想盡可能保護好我們每一個“子女”。因為,“媽媽也是第一次做媽媽啊”!

來源: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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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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