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候常有“父債子償、子債父還”的説法,但在現代法律制度下,“子債父還”是否有法律依據?子女死亡後,父母作為債務關係的第三人,是否有必須履行債務的義務?近日,湖裏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面臨着情分與本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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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廈門某融資租賃公司起訴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出租人廈門某融資租賃公司將已死亡的承租人蘇某的父母雙雙告上法庭,訴求解除與承租人蘇某(成年,未婚)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並要求蘇某的父母配合做好登記在蘇某名下的車輛轉移登記手續、並在繼承蘇某的遺產範圍內賠償相應損失1萬餘元等。
蘇某父母説:“合同的簽訂人是兒子蘇某,與我們無關,現在他已經死亡,而且當時租賃的車輛也已經被原告收回,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應該駁回。”
經調查發現,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系採用售後回租形式,蘇某為了盤活資金,將車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再租回來使用。故依據合同約定,雖然車輛登記在蘇某名下,但實際所有權人系廈門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綜合考慮蘇某父母的家庭狀況、蘇某死亡導致案涉融資租賃合同違約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原告實際損失情況等因素,法院經多番調解,原告撤回了要求蘇某父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最終判決案涉融資租賃合同解除,蘇某父母配合辦理案涉車輛過户登記手續,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説法】“子債父還”有講究 關鍵看遺產價值和還款意願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從法律角度看,子女的債務可能由父母償還,父母也可能不用償還,關鍵是看子女留下遺產的價值大小和父母還款意願。
該案中,蘇某父母只需償還自己繼承蘇某遺產的實際價值部分,對於超出遺產的部分,除非蘇某父母自願,否則可以不用償還。如果蘇某父母放棄繼承蘇某的遺產,蘇某父母就不再負有清償責任。
同時要注意的是,雖然案涉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但被收回的租賃車輛仍在蘇某名下,故蘇某父母作為蘇某的第一繼承人有義務協助配合將蘇某名下的租賃車輛過户回車輛的所有權人即本案作為原告的出租人名下。
(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