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假,不能讓“鼓勵”打了水漂兒

《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近日印發,其中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育兒假試點”,備受社會關注。( 2021年06月16日新華網)。

在此規定前,201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提出了“育兒假”,並且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寧夏、福建等地已經開始實施。但實施的情況如何呢?記者給出的答案是,一些地方單位職工已經享受到育兒假福利。而有些地方和單位,育兒假落實情況還難以落實。有的企業以“企業集團沒有相關文件”為由,不執行政策,不讓休。

在我國人口出生率降低、人口老齡化的大背景下,國家出台了放開三胎的政策。要讓年輕人願意生孩子,還必須要有配套的相關政策出台。育兒假應該是鼓勵生育的政策之一。但是,這一政策的出台,會不會像很多休假政策一樣,成為部分人的福利?

現在的很多休假政策,看起來很美,但落實起來是苦樂不均,有人歡喜有人愁。雙休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等等。對有些單位來講,什麼休假政策都能落實;而對於另一些單位來講,什麼休假政策都不能落實,一休假就害怕少了收入,或者丟了工作。甚至包括國家的法定節假日。節假日成了部分人的福利,不僅讓國家的政策不能落實,職工的權利受到損害,也造成新的社會不公。

國家有休假的政策,公民有休假的權利。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種假期會越來越多,職工的休息時間也會越來越多。但是,在出台休假政策的同時,不能只是“鼓勵”,也需要相關部門出台嚴格的配套措施加以落實,讓政策更具有權威性、普惠性。特別是對於一些企業來説,要加強對休假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和督辦,並進行必要的獎懲,以促進落實。否則,假日越多,如果得不到落實,職工的意見就越大,和諧勞動關係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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