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秉羣:全面準確把握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

長城新媒體記者郭甜肖 李相伯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十分貼近人民羣眾的日常生活,甚至高空拋物墜物、性騷擾、手機APP收集個人信息、網絡虛擬財產等社會熱點和百姓關切,都有直接回應。有人説,民法典將規範人的一生,從生到死,都離不開這部法典。

“委員講堂”第二期—— 深入學習《民法典》,邀請省政協委員,民革省委副主委,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何秉羣來到講堂,重點圍繞在履職過程中如何貫徹《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進行演講。

何秉羣:全面準確把握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

省政協委員,民革省委副主委,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何秉羣。李相伯攝

以下是演講文字實錄。

民法典共84章、1260條、10萬多字,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複雜、法律術語最多的一部法律,這期委員講堂怎麼講呢?我想借此機會,和大家一起探討交流民法典的十大基本理念。這十大基本理念,是所有民法制度設計所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現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內容,我們政協委員在履職中也需要全面準確把握。

第一,以人為本。 以人民為中心,我想人民最關心的是自己在民法領域一定是自己享有一個什麼樣的權利;權利怎麼行使;受到侵害之後如何得到保護。比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怎麼辦?這是大家購買房產後都非常關心的問題,物權編第359條回應百姓關切,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中,人格權編是重要亮點,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為人格權法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它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

比如,政協委員中有很多醫療衞生界的朋友,大家都知道南方科技大學原副教授賀建奎等非法行醫、全世界第一例“基因編輯嬰兒案”,違反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逾越科研和倫理的底線。人格權編第1009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總則第184條規定了緊急救助的責任豁免,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就充分及時回應了社會對一段時期以來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等問題的困擾,以法律形式對見義勇為者予以鼓勵、保護,是弘揚助人為樂、匡扶正義、見義勇為等核心價值的重要制度設計。

還比如,2018年8月霸座男孫某案、9月霸坐女周某案、12月霸座女劉某案等高鐵霸座事件頻頻發生,成為社會關注熱點,引發了不良社會影響,合同編針對霸座現象,第815條明確了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也就是“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再比如,婚姻家庭編第1077條增加“協議離婚30天冷靜期制度”,有助於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引導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

第三,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法典是以私權為中心軸而展開的,系統全面地規定了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人身、財產權益。一般來説,人身中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人身關係就是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在民法上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最基本的人權,切實保護自然人的人身權,才能保障自然人正常地參與各項民事活動。總則第109條規定了一般人格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110條規定了具體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財產關係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兩種,一種是財產所有關係,主要由物權來調整。一種是財產流轉關係,主要由合同制度來保障。

政協委員中有許多優秀的民營企業家,總則第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保障財產權就是維護最大的民生,如果財產權都得不到保障,民生保障也難以實現。

第四,平等原則。民法典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這包括:法律地位平等,還包括平等保護。總則第207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有恆產者有恆心”,這條規定有利於鼓勵人們創造社會財富,實現社會財富的增長和經濟的繁榮,形成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意思自治。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自由意味着機會,自由意味着創造,自由意味着社會主體潛能的發揮。總則第13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也就是説民事主體是否從事某種行為,是否行使某種權利,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完全由其自由安排。

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的、有限制的自由。疫情期間許多出售假口罩的案件,相關部門都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誠實信用。秉持誠實,是指要真實、真誠。恪守承諾就是嚴守合同、信守允諾。總則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個規則表明,實施民事行為時要秉持誠實。在物權領域,只有嚴格遵循誠信原則,物權人才能正當地行使物權,建立和睦的經濟生活秩序,保障財產流轉的正常進行。在合同領域,合同的訂立、履行、保全、終止等,都貫徹了誠信原則。

比如,第500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或者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公平正義。近代以來,有一個強大動力激勵個人的行為,促進社會的發展,這就是公平。那什麼是公平呢?“欠債要還錢”“損害應賠償”“承諾當兑現”,對於不熟悉法律的人來説,也知道是要遵守的規矩,因為這些都是公平的體現。所以,民法典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比如,我們政協委員生活工作中經常簽訂各種各樣合同,合同中如果交易的結果形成當事人之間極大的利益失衡,除非當事人自願接受,否則法律就應當作出適當的調整,這就是第533條規定的情事變更:“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侵權責任編第1186條還規定了公平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即司法機關根據公平的理念,根據法律的規定,責令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從而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

第八,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民法典有8個條文涉及對公序良俗的規範。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雖然本條表述為“不得違反法律”,但是,這裏應當僅僅理解為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為民法上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原本就是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約定限制或排除適用的。

第九,綠色發展。現在人們對於青山綠水、藍天白雲、清新空氣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強烈,它們成為人們生活的必需品,也是人們幸福生活的組成部分。雖然人類不能支配大自然的陰晴、風雨,但是我們可以支配自己的行為,可以通過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保護環境生態。

總則第9條就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如,物權編確認和保護產權本身,就是有效利用資源的前提,只有產權界定明晰,才能更好地發揮資源的經濟效用。可以説,物盡其用的原則貫穿了物權各項制度和規則之中,各級政協機關的房產、車輛、辦公用品的使用、政協各種會議的安排都要遵守這些規範。

再比如,合同編中,針對大家深惡痛絕的商品過度包裝問題,第619條關於出賣人義務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民法典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時代特徵,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比如,民商事活動傳統書面合同通常約定,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合同生效。這樣,甲方簽字蓋章後要寄給乙方,乙方簽字蓋章後還要回寄給甲方,不然就會引發合同的效力問題。

現在合同編第482條、491條,適應了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等作出了規定,在簽訂電子合同的過程中,雙方都以電子簽名的線上方式進行,這就實現了交易方式的便捷化和靈活化。

又如,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的突出問題,防範金融風險,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現在法律保護最高是2分利,近期將會下調。可以預見,隨着社會生活的發展,民法的保護範圍和類型會逐漸增多,民事權益的保護手段、領域也會不斷擴張。

政協委員都是社會各界的精英,聯繫廣泛,智力密集,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過程中發揮着獨特的重要作用,更要帶頭學習好、遵守好、維護好民法典,同時,要圍繞民法典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情況和問題,深入開展調研,主動建言獻策,更好地履職盡責,推動民法典深入落地實施,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政協力量。謝謝大家!

【來源:長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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