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數據時代,企業私人賬户的每一筆流水都能被查清!一旦被稽查,補税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滯納金和税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更要承擔刑事責任!公司老闆個人銀行賬户不再“安全”了。
一
清查開始!公司還敢用個人個户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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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務稽查比例提高,重點打擊偷漏税!
2020年各種税收優惠不斷,程序不斷簡化,同時税務稽查也越來越嚴厲了!
1、2020年起,税務稽查力度加強!税收稽查抽查比例提高,重點打擊偷税漏税行為!
2、税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在內的四部委共同部署開展打擊虛開騙税違法犯罪兩年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只為虛開發票的“假企業”、沒有實際出口只為騙取退税的“假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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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私户避税走不通了,多家企業被查被罰!
案例一:
雲南國税稽查局對雲南某一藥企進行税務檢查,在其送達的税務檢查通知書中,明確列明需要該公司提交的資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個人的所有銀行賬户及明細。
案例二:
北京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個人賬户收取客户購貨款被罰將近24萬:
通州國税稽查局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兵在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户進行檢查,發現,以上兩個賬户均是用於收取客户匯入的購貨款。
經查,該公司當年度應申報而未申報收入2,219,332.08元,確認成本1,813,269.08元,應調增當年應納税所得額406,063元,應追繳當年度企業所得税101,515.75元。
處罰決定:對公司少繳增值税377,286.46元、企業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別處以0.5倍的罰款,金額合計239,401.11元。
案例三:
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黃先生,2013年至2014年期間,擔任本轄區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指使該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個人賬户收取營業款項,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繳納税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佔該公司同期應繳納税額的97.17%,且該公司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税款通知後仍未補繳税款。
判決如下:公訴機關認為,黃祥耀採取隱瞞手段不申報納税,逃避繳納税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因其具有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已補繳税款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黃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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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告訴我們3個道理
1、銀行税務共享信息
銀行、税務已經共享信息,之前税務想掌握私人賬户的資金變動是非常困難的,和銀行合作後,這件事情將變得異常容易。
2019起,各地金融機構與税務、反洗錢機構合作勢必加大,老闆私人賬户與公司對公户之間頻繁的資金交易都將面臨監控。税務監管沒有法外之地,偷税漏税必然遭到嚴查!
2、大數據比對分析
背靠強大的税務系統,税務局想檢查企業的經營情況是否存在異常,發票數據,納税申報數據是否真實,大數據都會自動比對分析,一旦檢測出動態數據比對不對,税負率偏低,系統將會自動報警。
不用等着別人舉報,税務局自然就會知道某某企業涉嫌存在偷漏税現象。
3、虛開發票這條路被徹底堵死
税務已經打造了最新税收分類編碼和納税人識別號的大數據監控機制,今年可能將有更多企業因為歷史欠賬虛開發票被識別出來,請大家遵守税務法規。同時,高工資、多渠道、多類型收入的將面臨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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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誡所有企業老闆們:
不要再用個人銀行賬户隱藏公司收入少繳税款啦!
否則一旦被查,補繳税款是小事,還要繳大量的滯納金和税務行政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那可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且行且珍重吧!
二
2020年個人銀行賬户進賬多少會被查?
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佈)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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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大額交易會被嚴查!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兑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銀行賬户與其他的銀行賬户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户銀行賬户與其他的銀行賬户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户銀行賬户與其他的銀行賬户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簡單來説:這3種情況,會被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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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會被嚴查!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户、客户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户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企業涉及以下這6種情況,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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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寶收款也會被查!
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髮〔2018〕125號),今年1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也要提交大額交易報告了。
也就是説,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轉賬出現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將受到嚴查!
三
“兩高”緊急通知!個人賬户轉賬更危險了!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法釋〔2019〕1號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出瞭解釋。
劃重點!主要內容如下:
一、3種情形,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
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户轉個人賬户服務的;
3、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
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除此之外,法規的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二、最低違法所得超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250萬,就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最低違法所得超2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1250萬,則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罰款,對責任人定罪!
單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最後提醒大家:税務局對個人賬户稽查是毫不留情的!個人賬户走款已成為税務嚴查的風險點,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儘量避免私賬,降低税務風險。人在江湖漂,還是謹慎一些為好啊!
來源:税務大講堂、税台、財務經理人、中國經營報、中國政府網、税務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