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北工人報消息,葉某於2020年6月份大學畢業,同年8月1日初次就業到某公司上班,並於2021年8月30日離職,其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3個月。
2021年9月1日,葉某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認為自己在公司已經連續工作了13個月,能夠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因工作期間未能享受年休假,公司應支付其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了葉某。
對於此案,有兩種處理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葉某自2020年8月到2021年8月工作連續工作了13個月,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他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立案,並責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第二種觀點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雖然葉某連續工作滿一年,但是其可以折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並不是13個月,而是隻有1個月,即其就業第一年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根據可折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他在離職前應休年休假天數不足1整天,故不應享受年休假。
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採納了第二種觀點。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是關於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根據該法條,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是職工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本案中,葉某2021年8月1日初次就業到公司上班,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屬於其初次就業第一年期間,不能享受年休假。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他可以享受共5天的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這裏的“已工作時間”應指勞動者可以用來折算年休假天數的已工作時間。葉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有資格享受年休假,至2021年8月30日離職,一共工作30天,應休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30天÷365天×5天),故其不能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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