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合同咋解除?寶山法官為你解答

作者:商事審判庭 陳曄

審判監督庭 李彤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制度中一個重要的內容,《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補充和修改,使得我國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民法典》時代,合同咋解除?寶山法官為你解答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主體按照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將已經生效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效力予以解除、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三種類型。對於合同解除制度,《民法典》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修改。

《民法典》時代,合同咋解除?寶山法官為你解答

本文作者

陳 曄

商事審判庭 法官

法學碩士

《民法典》時代,合同咋解除?寶山法官為你解答

本文作者

李 彤

審判監督庭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民法典》時代,合同咋解除?寶山法官為你解答

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予以消滅的行為。

《民法典》對於此類法定情形予以了羅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通過梳理不難發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實質性基礎。與原《合同法》相比較,《民法典》新增了一種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允許以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的當事人,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要求解除一方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不過,《民法典》對於該類合同做了嚴格的限定,只有同時滿足“持續履行”和“不定期”兩個特點的合同方能適用,並且要求任何一方在解除前均應當提前通知相對方,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出於保護交易雙方的信賴利益和合同穩定性的目的。

關於“持續履行”,在日常生活中,例如租賃、倉儲、保管、借用等合同就具有這種特點,債權債務並不因當事人的一次履行而消滅,履行具有繼續性;而關於“不定期”則顧名思義,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的存續期限並未進行過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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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是解除權人的權利,其有決定是否行使該權利的自由,但若解除權人長期不行使解除權也不放棄該權利,則會使合同處於隨時都可能被解除的狀態,不利於保護交易的穩定和安全,因此法律有必要為解除權的行使設定一定的期限,以敦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

《民法典》在解除權行使期限上較原《合同法》,作出了更為嚴格規定,對於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未進行催告的情形,增加“自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除斥期間。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民法典》時代,合同咋解除?寶山法官為你解答

在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一旦出現解除事由,解除權人即可以通知的方式單方解除合同。關於單方解除權的行使規則,《民法典》亦作了明確規定,且在原《合同法》基礎上做了較大變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01 增加了附期限解除合同方式

解除通知到達相對方時即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在現實操作中,解除權人出於促成繼續交易的目的,往往會在通知中給予對方一定的寬限期,表明若對方在寬限期中仍未履行合同義務,則合同解除。對於此類附解除期限的通知,何時產生解除的效力,《民法典》首次予以了明確,規定若相對方在解除通知載明的寬限期內仍未履行義務的,合同自寬限期屆滿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

02 擴大了請求確認合同解除效力的主體範圍

原《合同法》中規定當被解除方對解除行為有異議時,僅被解除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而《民法典》則賦予了任何一方合同主體請求確認解除行為效力的權利。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

03 明確了以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方式

主張解除合同的解除時間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的,經過審理,若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予以解除的,則合同的解除時間為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給相對方時。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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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因違約解除合同時關於違約責任承擔的規定,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合意排除違約責任的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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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僵局”?其是指,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適合強制履行、履行費用過高等情形下,雖債務人構成違約,但債權人出於謀求不合理高賠償等原因,不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處於存續狀態,債務人仍負給付義務或違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僵局”的情況屢見不鮮,阻塞交易流動,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力濫用原則。《民法典》新增破解之道,賦予違約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終止合同的權利。

需注意的是,違約方享有的權利區別於守約方享有的單方解除權。就單方解除權而言,守約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違約方時生效,合同解除。就違約方提請解除合同的權利而言,其僅享有一定條件下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終止合同的權利,合同最終是否可以終止,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END

通訊員:陳曄 李彤

編輯:盛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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