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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行為

由 顓孫佳悦 發佈於 綜合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證監會10月30日消息,為規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行為,強化首發企業信息披露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證監會起草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檢查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檢查規定》規範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的基本要求、標準、流程以及後續處理工作,明確了檢查涉及單位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壓實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並加強了對檢查人員的監督。

根據《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2014年以來,證監會持續對首發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查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推動各方歸位盡責、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2020年3月,新證券法施行,明確規定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度,要求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為貫徹落實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首發企業信息披露監管,證監會結合監管實踐起草了《檢查規定》。

《檢查規定》共二十三條,對現場檢查適用範圍、檢查對象、現場檢查程序、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明確證券交易所各板塊的首發申請企業均予以適用,檢查內容為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

二是確定檢查對象。檢查對象按隨機抽取和問題導向兩種方式確定。隨機抽取工作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實施,問題導向企業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審核、註冊部門確定。對於隨機抽取企業,採取全面檢查方式,覆蓋企業信息披露整體情況;對於問題導向企業,結合重點存疑事項的性質和內容確定檢查方式。

三是規範檢查程序。規範組建檢查組、採用檢查手段、確認檢查事實等全流程內容,確保檢查工作的獨立、公正、客觀、高效。

四是壓實各方責任。對於檢查發現首發企業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有關人員不予配合檢查的情形,明確依法依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行政監管措施、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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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