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剛開始閉某成和餘某容在廣州找到一家叫某某家美化妝品有限公司委託加工斑美拉產品,2017年4月8日簽訂生產合同, 斑美拉公司根據《產品合作協議》約定的條款向某某家美公司購進斑美拉化妝品,委託其全權研製、配發生產。斑美拉化妝品的生產許可證、備案證明是廣州市某某家美化妝品有限公司辦理的。
斑美拉公司根據市場需求,要求某某家美公司研發一、二、三代排毒套化妝品,一、二代在2017年4月前推出,三代2017年4月後推出,某某家美公司提供“ 斑美拉 ”、“臉部靚膚套盒”字樣等外包裝含化妝品瓶子、包裝盒、外包裝袋、紙箱、封口打包材料等,由某某美公司將生產好的合同約定一、二、三代產品價格都是300元/套(靚膚霜50g/瓶、3瓶/套,修護精華液30ml/瓶、4瓶/套,保養精華液30m1/瓶、4瓶/套)化妝品裝入套盒包裝好提供給斑美拉公司。
對另一份《產品合作協議》(720元/套、560元/套),因用料不同,經餘某容、郭某輝同意,找別人代簽,不會給代理商看,定零售價格9800元一套或者出貨給特級代理2600元一套,為了賺錢,閉某成、餘某容、郭某鵬決定以不同進貨量定不同的價格來吸引別人作代理。約定產品只能由斑美拉公司經營銷售,再由斑美拉公司以自己的銷售模式銷售給特級代理。
2018年3月份,餘某容找某美公司協商委託生產斑美拉護膚套化妝品, 斑美拉公司銷售化妝品沒有納税。以微信形式招募代理商分銷產品,招募的代理商分特級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和普通會員五個級別。
成為普通會員只要購買一套價格為9800元 斑美拉產品,要成為特級代理必須再一次性交納150萬元向公司購買500套化妝品(進貨價3000元/套),成為一級代理必須一次性交納17.5萬元向其推廣的特級代理購買50套化妝品(進貨價3500元)。成為二級代理必須一次性交納8萬元向其推廣的一級代理購買20套化妝品(沒有一級就向特級代理購買,進貨價4000元/套),成為三級代理必須一次性交納4.5萬元向其推廣的二級代理購買10套化妝品(沒有二級就向一級代理購買,一、二級都沒有就向特級購買,進貨價4500元/套),後來取消二級代理這個級別。
代理商能夠獲得高額“批發差價”或“感恩提成”(每一次發展級別比自己高的代理商可以獲得公司給予的10%“感恩提成”,並且你所發展新代理商每一次進貨你都可以獲得10%“感恩提成”即 斑美拉公司宣傳中所稱的“永續收入”)資格。
2017年5月左右推出“容璽排毒套餐”批發價是3500元/套和4500元/套,零售價9800元/套。“容璽護膚套餐”批發價2600元/套,零售價6800元/套。劃分為五個級別的經營規矩是餘某容在微商羣裏看到類似內容。
斑美拉公司的化妝品分為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容璽套裝”共四代。第一代和第二代的價格是一樣的,特級代理2600元1套、一級代理3000元1套、二級代理3400元1套、三級代理3800元1套、加盟會員8800元1套。第三代和“容璽套裝”價格一樣的,特級代理3000元1套、一級代理3500元1套、二級代理4000元1套、三級代理4500元1套、加盟會員9800元1套。
目前這個傳銷組織的相關骨幹紛紛被判刑,利箭從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近期公佈的一起刑事判決書中獲悉: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江某繳納1458800元傳銷資金購買共551套 斑美拉化妝品。被告人江某先後作為該傳銷組織一級代理、特級代理級別管理者,積極向下推薦產品,誘使下線人員購買產品,加入該公司,通過微信朋友圈、組織人員參加培訓會、招商會等方式宣傳產品,承擔組織中向上級提供發展人員向自己購買商品銀行流水、聯繫對接下線報單、發貨、收取貨款、發放感恩提成等任務,從而獲得返利,江某獲得感恩提成45000元。所在層級為第9層,下線層級為4層,其發展的直接下線8人,間接下線23人,共計31人。
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一定數量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購買份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的傳銷活動,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被告人江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積極繳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人江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2、被告人江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文章來源:利箭在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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