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趙曉丹 濟南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那麼《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做了哪些調整呢?6月2日,山東祥天律師事務所的陳冰律師帶來歷下精準普法精品課第六堂——《細數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的締結,不僅在夫妻之間形成法定的人身關係,還會使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發生改變。陳冰表示,我國法律允許夫妻約定財產製度,並以約定製優先,法定財產製作為補充。《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那麼上述的規定該如何解讀呢?敬請觀看本期的普法精品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