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小案”彰顯司法對權利的無差別保護

最高法的報告中提到該案,代表着一種明確的司法態度和裁判標準,即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和司法機關的有力維護。

3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中既提到了趙正永等“大老虎”,也提到若干小案件,如標的只有1元的“涉疫白蝦”案。

該案中,重慶某營銷策劃公司在公眾號公佈了一份購買了涉疫白蝦的市民的隱私信息列表,涉及當事人1萬多人,且當事人的電話、住址等信息都被曬到網上。趙女士就此提起訴訟,索賠1元。最終,該公司被法院判決在其公眾號及權威報紙上書面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1元小案”彰顯司法對權利的無差別保護

↑此前報道截圖

2020年度,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330.6萬件。這起“1元小案”無論是案件標的還是糾紛類型,並不算新奇顯眼,更談不上大案要案。最高法的報告中着重提到該案,釋放了強烈的信號,代表着一種明確的司法態度和裁判標準,即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和司法機關的有力維護。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人格權。家庭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職業、家庭成員等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屬於個人隱私。他人不得擅自將其所知悉的這些信息散佈傳播,否則將導致被害人的生活被打擾,甚至人身和財產安全處於暴露和危險之中。

公民享有隱私權,作為現代社會的基本法律常識和規則,已形成一定的共識。根據《民法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哪怕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公民的人格尊嚴、個人隱私依然受到法律保護。雖然因防疫需要應作出讓渡,但讓渡的權利僅限於防疫本身,且不是全部,而是依照抗疫需要適度讓渡。

對此,在被害人依法提起訴訟後,法院沒有因為是“1元小案”而輕視該案。而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明對錯,依法判決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公司敗訴,判令其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在紛繁複雜且數量較大的民商事案件中,雖然這只是一起“1元小案”,其彰顯的意義卻不容忽視:體現出《民法典》對公民權利“慈母般的呵護”,無論是再小的案件,再微小的權利,都無差別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也體現出司法機關對所有進入訴訟渠道的案件的重視,對所有當事人的公平以待。無論是多麼弱勢的羣體,只要依法提起訴訟,都應該感受到司法機關的謹慎對待,感受到法律平等與司法温度,感受到應有的公平正義。

作者 史洪舉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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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小案”彰顯司法對權利的無差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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