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某日,年過七旬的曾婆婆從某中學的籃球場穿過,與正在上體育課打籃球的初中生小劉相撞,曾婆婆因此受傷。事發後小劉父親大劉與曾婆婆女兒簽訂協議,由大劉照顧曾婆婆6年,之後雙方互不相欠。在此後長達6年多的時間裏,大劉忠實履約,對曾婆婆進行了細緻的照顧,包括每個星期堅持去看望她,並每次都幫忙洗腳、拔雞眼、按摩身體和做家務等。
但6年期滿,曾婆婆將劉氏父子告上了法庭,索賠醫療費營養費等7萬多元。此案經廣州天河法院一審和廣州中院二審,均駁回了曾婆婆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曾婆婆橫穿學校籃球場是自甘冒險行為,從而導致的受傷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害後果。小劉在此過程中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大劉依據與曾婆婆達成的協議,已充分履行了照顧義務。曾婆婆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自甘冒險制度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的規定,意義重大。體現了維護公序良俗,倡導法治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觀念。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