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女子因不孕遭婆家虐待致死”案將重審 法院:會公正判決。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德州95後女子方某洋被虐待致死案,引發的爭議和討論還在繼續。此事最新進展是,在被髮回重審後,禹城市人民法院已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將於近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法院工作人員稱,會有公正判決。
“會有公正判決”的回應,無疑是對輿論關切的呼應:此前涉事法院一審判決的量刑,引發了太多的爭議和疑慮,也引發了法律界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討論。
不是所有案子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回顧案情,受害者方某洋被虐待的情節讓人不忍卒聽,而被虐待致死的結局也為此事標上了“悲劇”印記。很多人不明白,就是因為愚昧落後的觀念,一個活生生的女孩“在營養不良的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軟組織挫傷死亡”,而傷害她的三個人,張某林(方某洋公公)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劉某英(方某洋婆婆)被判兩年兩個月有期徒刑,張某(方某洋丈夫)更是適用緩刑。
一邊是鮮活生命凋零引發網民的義憤填膺,一邊是虐待罪最低量刑點的“低空滑翔而過”,當地法院的司法判決與民眾的樸素認知之間,無疑出現了一道巨大的鴻溝。
一審法院對此給出的解釋是,鑑於各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現,決定從輕處罰;各被告人親屬自願預交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也就是説,這是一審法院對當下司法領域流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積極適用。
類似的適用還出現在前兩天福建惠安法院兩起姦淫幼女的判決中。這兩起案件中,一名受害人7歲,另一名只有5歲,可兩名罪犯卻只獲刑4年六個月。而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問題來了:既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從重處罰,惠安法院也強調了“依法應從重處罰”,難道就因為“二被告人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就可以從寬處罰,僅僅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嗎?
説起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近年來司法改革的重大舉措和重要導向。從一般要義上講,給予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罰,能夠有效推動“對抗性司法”轉向“恢復性司法”,促使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而後與國家、被害人和解,從而達到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目的,進而實現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的積極意義。正因如此,“兩高三部”在2019年10月還專門出台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不少司法實務界人士也透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目前已經成不少地方重要的考核指標,甚至有些地區對每年要有多少起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案件還有數量的規定。
但是,恰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指出的那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是萬能或全能的,什麼案子能適用、多少案子能適用,也要從實際出發,不能不分情況……適用認罪認罰會引發公眾質疑的案件……即使被追訴人認罪,也不宜走認罪認罰從寬程序。”
“女子因不孕遭丈夫一家虐打致死”案將重審:此前施暴3人被判2至3年刑期。新京報動新聞出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要注重質量和公正
必須明確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只是一種司法政策。政策不能替代法律,政策更不能指揮法律。在引發公憤的影響性案件中,司法判決猶如風向標,不僅關乎當事人的生殺予奪和個體正義,更關於旁觀者的人心向背和所有人未來的行為導向。
在姦淫幼女、虐待致死等惡性案件中,輕易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用政策導向去片面地從寬處理,很容易悖離民眾的常識常理常情,降低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同時,這也是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一刑法基本原則的嚴重褻瀆。
要知道,司法判決不是“三減一等於二”的簡單算法邏輯,更不是隻顧政策不顧法律的“一頭熱”。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正確認知其適用的時空要素,準確理解制度出台的精神內涵。對於按照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案件,司法實踐不要光追求數量,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注意質量,是越公正越高效越好。
而上面提到的《指導意見》明確,認罪認罰制度適用要“該寬則寬,當嚴則嚴”;被追訴人“認罰”後也不必然從寬。還特別提到,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必須慎重、嚴格把握。
一直以來,最高法就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明確了“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護”的指導原則。而在方某洋消逝的生命背後,所謂認罪認罰的三名被告人至今未向被害人家屬致歉,不能光憑預交賠償金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就忽略了他們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態度。
因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要拿捏好善法分寸。那些繞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揮棒”跑圈的地方法院,也不妨認真閲讀一下《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開篇第一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揹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莫一塵(法律作者)
編輯:陳靜 校對:王心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