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掌摑事件衝突現場。社交媒體平台截圖
文 | 京客
“高鐵掌摑事件”,再上新聞熱榜。
事件起因於“五一”假期,一女子乘坐高鐵時,因制止後座的孩子撞椅背遭到對方家長辱罵掌摑,其還手後被認定為互毆,孩子家長被罰500元,該女子也被罰200元。
據大河報報道,5月7日,該女子在社交媒體發文稱,目前她正提起行政複議,堅持不和解。在相關視頻中,她也強調,“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賠償”,只希望打人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此前,據該女子視頻爆料,5月2日晚,她獨自乘坐高鐵,後排坐了2個大人3個小孩。列車行進過程中,孩子玩鬧時多次撞擊其所坐椅背,她出言制止後,與對方家長起了爭執。爭執中,家長扇了她一巴掌,她也進行了還擊。
視頻顯示,爭吵過程中,有男乘客站了出來怒斥家長,“有小孩並不代表有理”“三個人對付一個人”,並贏得了周遭乘客的掌聲。之後,涉事雙方均被傳喚並受到處罰。
這起“高鐵掌摑事件”,之所以能登上新聞熱榜,引發輿論高度關切,究其原因,就在於很多人對此事中該女子被打後還手反擊,到底是“正當防衞”還是“互毆”,存有爭議。
毋庸諱言,在社會糾紛上,官方處理結果與民眾樸素認知存在“温差”和“出入”的情況,並不少見。有歧見很正常,法律背後也是人,重要的是要把問題攤到明面上,讓理越辯越明,讓法止爭息訟,讓最終處理經得起質疑論證。
就該事件而言,事實上,即便是法律圈人士,對此都有不一樣的看法。
如一些法律人士的看法,出自公安部《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中,關於“準確區分正當防衞與互毆型故意傷害”的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但也有法律人士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認為處罰金額的差異表明執法者並非“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
就目前看,不少人都認為“互毆”定性有值得商榷的空間,他們多是從人之常情出發,認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執法不能拘泥法條,不能僵化地認為只要有還手就是互毆。
在這起事件上,無論是所謂的“熊孩子”,還是家長類似於“他還是個孩子”的護犢式言論,抑或是由此引發的“打人後能不能還手”爭論,都是輿論燃點很低、討論門檻也低的口水話題,難免會激起輿論的情緒化站隊。
執法或司法環節當然不該回避這股情緒,情、理、法通常也該是同向而行,前提是得有“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的定力。
此事中,説女子小題大做、説家長無理取鬧、説雙方太過沖動的説法都有,但這些都是“非法律性”的主觀判斷。釐清是非,還得回到法律框架下。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事件的定性不是簡單抽象地將事情梗概跟法條對上號,而是要將來龍去脈置於具體語境中考量,將關鍵細節發到司法透視鏡下審視。細節上的差別,可能導致定性判若霄壤。
鑑於當前輿論莫衷一是,有關方面不妨用必要的據法解釋回應輿論關切。如今,該女子已提起行政複議,這就給了此事繼續回到法治軌道上的空間,事件也仍未到蓋棺論定的時候。
公平處理,不枉不縱,是我們對社會糾紛處理的共同期許。相信這起事件,最終也會以此回應公眾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