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印發意見,正當防衞案今後將發生哪些改變?

誰死傷誰就有理?近年來,涉及正當防衞適用的案件,多次成為引發激烈爭議的話題。

為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對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兩高一部印發意見,正當防衞案今後將發生哪些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通報了《意見》相關情況。

正當防衞制度把握過嚴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衞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衞制度。

刑法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衞的認定過嚴,某種程度上,使得正當防衞成了“精巧的技藝”,需要防衞人精準把握防衞的程度。這一條款因而被一些學者批評為“殭屍條款”,沒有發揮相應的司法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也指出,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近年來,涉正當防衞案件常常引發廣泛關注,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和廣大人民羣眾參與其中,各抒己見,討論激烈。

應立足防衞人具體情境

為回應社會關切,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提出:適時出台防衞過當行為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明確正當防衞、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根據規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啓動了文件起草工作。

姜啓波介紹,鑑於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關係偵查、起訴、審判三階段,涉及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聯合發文有利於更好統一法律適用,經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決定以“兩高一部”聯合制定指導意見的方式,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涉及的各方面問題作出系統的規定。

《意見》明確要求,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衞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意見》的公佈施行,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正確處理正當防衞案件,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

對未成年人侵害可以防衞

《意見》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作出了規定。

針對哪些行為可以實行正當防衞?《意見》指出,正當防衞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

比如,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衞。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衞。

不過,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這一時間條件不易把握。《意見》指出,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對於防衞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事先準備不影響防衞意圖

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兩者如何區分?《意見》指出,要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衞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衞意圖的認定。

不苛求反擊強度相當

一不小心就構成防衞過當,怎麼辦?《意見》明確,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衞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防衞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意見》指出,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對於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衞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記者】尚黎陽

【作者】 尚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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