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深化電價改革,進一步提升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核定的科學性、合理性,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出台《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指以送電功能為主的跨區域電網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對明確、潮流方向相對固定的區域內跨省輸電工程。輸電價格實行單一電量電價形式,並建立事前核定、定期校核的價格機制。
《辦法》具體指出,在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投運前核定臨時輸電價格;工程竣工決算並開展成本監審後,核定正式輸電價格;工程經營期內,每5年校核一次。
《辦法》明確,採用經營期定價法核定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直流工程設計利用小時按政府主管部門批覆的項目核准文件確定,核准文件中未明確的,原則上按4500小時計算。將經營期限從30年拉長到35年,進一步完善工程投資和資本金、折舊費、貸款利率、運行維護費率等參數設定,並對運行維護費的主要內容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成本監審具體標準作出規定。
《辦法》提出,送受端明確、潮流方向相對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條專項工程,可採用“打捆”定價方式;參與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的,按最優路徑價格執行;電網企業為提高通道效率增加電量輸送的,可按不高於工程核定輸電價格的水平執行。
《辦法》明確,每5年監管期滿後,對跨省跨區專項工程開展新一輪成本監審及評估。專項工程功能發生根本性變化、實際利用小時超出設計利用小時40%以上、實際成本或收入與核價時存在明顯偏差的,對輸電價格進行調整。專項工程經營期滿,按彌補正常運營維護成本的原則,重新核定輸電價格。
據瞭解,《辦法》第一次提出了對輸電權交易的探索,明確在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組織中,對具備條件的跨省跨區專項工程,可探索通過輸電權交易形成輸電價格,以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在跨省跨區電力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升專項工程利用效率。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為下一步適應電力市場加快建設發展需要,進一步提升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機制靈活性、促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交易預留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