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今天(5日)開始施行,法律進一步完善噪聲標準體系,聚集噪聲擾民治理難點,強化源頭防控。未來,廣場舞擾民、改裝車“炸街”等噪聲都將更加有法可管。還城市以寧靜,還有哪些難點亟待突破?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都屬於噪聲污染
生活中,哪些噪聲最讓人煩躁,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噪聲污染投訴量呈持續上升態勢。有統計顯示,僅2020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及省轄縣級市的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合計受理環境噪聲投訴舉報超過201萬件。其中,社會生活噪聲投訴舉報最多,佔53.7%;建築施工噪聲次之,佔34.2%。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台接到的超過44萬件公眾舉報中,噪聲擾民問題也佔到了四成以上。從監測情況看,大城市的問題更加突出,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聲環境質量總體劣於全國平均水平。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教授胡靜表示,《噪聲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噪聲類型,重新定義了什麼是噪聲污染,即“所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都屬於噪聲污染”。
胡靜説:“現在投訴最多的反倒不是工業噪聲,是建築施工、社會生活、交通運輸噪聲,所以就涉及怎麼對投訴最多的這三類進行立法。舊的噪聲法是超過排放標準,也同時擾民,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最後出現擾民不超標的就不叫污染。在這次就做了一些調整,就是擾民、超標或者沒有采取防控措施產生的噪聲都構成污染。”
從源頭治理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為何難以管理?專家表示,噪聲瞬間性、暫時性的特點有時讓監管部門“抓不住”,根治噪聲頑疾,必須從源頭出發。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説:“很多噪聲的產生是由於產品不合格或者產品噪聲太大,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等產品,要求在其技術規範或者產品質量標準當中要規定噪聲限值;在源頭控制方面增加了環境震動控制標準和措施的要求;新建居民樓、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賣房子的時候就要公示所銷售住房受到的噪聲影響,積極採取或者打算採取的措施,明確所銷售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築隔聲情況。這一點很重要,建樓的時候不告訴居民房子有沒有隔聲設備,買了以後,老百姓發現噪聲大,那就晚了。”
同時,法律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被納入政府考核評價之中。王燦發表示:“對於沒有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他們要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實施方案,分階段逐步改善環境質量或者減輕消除噪聲影響。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加強政府的責任,改善當地的聲環境質量。”
推動功能區聲環境自動監測能力建設
廣場舞擾民、改裝車“炸街”等影響大的社會生活噪聲此次也在法律中被“點名”。《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對於機動車轟鳴“炸街”,規定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專家建議,未來噪聲污染防治可以通過對投訴舉報高發地區和時段設置相關監測設施,形成有形的“噪聲防控地圖”。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副司長蔣火華透露:“2021年,全國已有21個城市的312個功能區聲環境監測點位實現了自動監測並向我部報送監測數據。下一步,我們將建立健全噪聲監測制度,完善噪聲監測網絡,推動功能區聲環境自動監測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大噪聲監測信息公開力度。到202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全國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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