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擔心走光上班打傘竟被開除?索賠33.5萬元,法院判了

女員工上班怕走光打傘,不聽公司警告後被解僱,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決這起人事糾紛的。

女員工擔心走光上班打傘竟被開除?索賠33.5萬元,法院判了

張某某於 2013 年 10 月 14 日入職深圳市領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工作,擔任信貸管理部審批副經理。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工作區域內安裝了多個高清攝像頭,其中一個攝像頭位於張某某工位的上方,張某某認為該攝像頭能夠拍攝到其個人隱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於走光,於是用兩把傘遮擋該攝像頭。公司通過人事經理兩次口頭與張某某就打傘行為進行溝通後,又於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7 月 4 日分別書面向張某某發送了《警告信》,在此情況下,張某某仍堅持在工位上撐傘達十多個工作日。

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張某某在工位上打傘嚴重違紀為由與張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張某某認為,因其他方位的攝像頭仍可清晰拍攝到其工位,其打傘的行為未影響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實現,並無嚴重違紀或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己構成違法解除,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 335124 元。

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

張某某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1、二審法院依據領達公司開除張某某當日下午公佈的《通知》及《視頻監控系統管理辦法》判定領達公司新安裝的攝像頭合法、合理,系認定事實錯誤。2、二審法院認定張某某並無證據證明領達公司新安裝攝像頭的行為存在其他目的系認定事實錯誤。3、二審法院認定張某某的行為系逃避管理,且給其他員工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公司相關管理形同虛設,屬於認定事實錯誤。4、領達公司先是通過《警告信》聲明將以張某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後又稱以張某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在領達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規章制度的前提下,一、二審法院判定張某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領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系適用法律錯誤。為此,請求撤銷二審終審判決第一項中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的裁決,改判領達公司向張某某支付律師費 5000 元,撤銷二審判決第四項,改判領達公司向張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 335124 元,本案訴訟費用由領達公司承擔。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根據張某某的申請再審事由及一、二審法院審理的情況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某訴請領達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應否予支持問題。

關於領達公司在辦公室安裝監控攝像頭是否侵犯張某某個人隱私問題。從領達公司《通知》內容可以看到,領達公司安裝監控攝像頭的目的是為保證工作場所人、財、物的安全,且安裝的區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場所,非勞動者的私人生活區域,且安裝的位置也通常在牆角上方,領達公司安裝監控攝像頭屬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單位監管權,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並無不妥之處。張某某主張攝像頭位於其頭頂,易於拍攝到其隱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來具體分析,無法支持其上述主張。至於張某某所稱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於走光的問題,因其並未提供直接證據對此予以證明,一、二審法院對此不予採信正確。

關於張某某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問題。雖然勞動法等法律明確保護勞動者利益,但勞動者有義務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依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張某某為了躲避監控攝像頭堅持在工位上撐傘十多個工作日,期間,領達公司通過人事經理兩次口頭與其就打傘行為進行溝通,後又於 2019 年 7 月 3 日、4 日分別書面向其發送了《警告信》,在此情況下,張某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從管理,作為公司中層管理幹部,其行為不僅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給其他員工造成了不良的負面影響,二審法院認定張某某在工位上打傘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的情形並無不妥,領達公司據此解除與張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合理。張某某訴請領達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理據,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裁定如下:駁回張某某的再審申請。

(原標題:女員工擔心走光上班打傘竟被開除,要求公司賠償33.5萬元,法院判了)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流程編輯:TF021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680 字。

轉載請註明: 女員工擔心走光上班打傘竟被開除?索賠33.5萬元,法院判了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