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餡餅”背後“陷阱”

民間借貸是我們經常會遇到的一種合同關係,為了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民法典》第679條開宗明義禁止高利放貸,並規定當事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由此對借貸合同之中的利息之債進行了必要的約束。

■ 法律禁止高利放貸行為

禁止高利放貸是民間借貸行為必須遵守的準則,《民法典》作出如此規定的背景是實踐中民間借貸行為較為活躍,並且高利放貸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甚至有些區域或領域比較瘋狂。近兩年檢察機關辦理的一些案件特別是一些“套路貸”案件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以民間借貸行為作為表象的涉及高利放貸的刑事犯罪。因此,《民法典》規定借貸關係的當事人約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貸,不僅是維護國家金融秩序的需要,也是為了維護老百姓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借貸行為如果“出格”了,還有可能構成犯罪。為了規範民間借貸市場,2019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明確規定個人非法放貸,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將採取暴力、“軟暴力”、跟蹤、騷擾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入刑。因此,“欠債還錢”雖然是被普遍接受的民法規則,但是並不適用於高利貸。

■ 法律規定的利率

上限是多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最新調整,當前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從原來的24%下降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説得再明白些就是,當前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為年利率15%左右。也就是説,在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這個上限,如果約定了比較高的利率,發生糾紛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也不會支持。因此,如果遭遇高利放貸的行為,超過這一上限的利息範圍,借款人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 不要讓高收益衝昏頭腦!

其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很少會遇到需要高利借貸的情況,這裏檢察官給出的另外一個層面的解讀和提示更為重要:

手裏有閒錢的老百姓,遇到所謂以高息借錢、集資、銷售理財產品等情況,心裏一定要緊繃這根弦兒。比如有朋友介紹説,投資10萬,一年返款13萬,年利率高達30%,這顯然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存在着相當的風險。簡單回顧一下近些年e租寶集資詐騙案以及眾多頻頻“暴雷”的借款平台,都是以高利息為誘餌收攬社會上的資金。當你以為遇到高收益低風險的好項目時,這些人卻正拿着你的錢在奢侈品商店一擲千金,在高檔消費場所揮金如土。所以,一定要看好自己的錢袋子,警惕高息誘惑,違反法律規定的高利息並非天上掉下來的餡兒餅,首先法律並不保護這部分高息收入,更重要的是,您還在等着他的高利息,他卻可能吃掉了您的“養老錢”。

北辰區檢察院供稿

作者:王贊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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