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萬宏源證券認購信託現逾期 起訴信託公司遭敗訴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4日訊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日前公佈的一篇民事判決書顯示,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就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證券”)與中糧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糧信託”)相關營業信託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駁回原告申萬宏源解除信託合同、被告中糧信託賠償原告損失連本帶利共計433.54萬元的訴求。

  2021年12月9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的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與中糧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營業信託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101民初876號)披露了案件的相關細節。

  

申萬宏源證券認購信託現逾期 起訴信託公司遭敗訴

  原告申萬宏源證券提出訴求,判令解除編號2016中糧集字第113號《中糧信託 長豐一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判令被告中糧信託返還原告信託資金2485萬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預期信託利息損失,按6.7385%/年的預期年化收益率計算:(1)以10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0日(含)起計算至2019年2月25日(不含),為12.54萬元;(2)以65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0日(含)起計算至2019年3月15日(不含),為103.42萬元;(3)以1.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0日(含)起計算至2019年4月25日(不含),為3537.71元;(4)以248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0日(含)起計算至被告實際返還原告剩餘信託資金之日(不含),暫計算至2020年11月1日為317.23萬元,共計433.54萬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20萬元;判令被告支付案件訴訟費用。

  2016年12月,中糧信託與河南省宋河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信託貸款合同》和《動產抵押合同》,與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朱文臣簽署《保證合同》等交易文件,約定中糧信託發起設立“中糧信託 長豐一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向宋河酒業發放信託貸款,輔仁集團、朱文臣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宋河酒業提供動產抵押擔保。2017年1月,中糧信託經過盡職調查,稱融資方有較強的償付能力,具有價值充足的動產抵押擔保,將採取有效風控措施,保障信託財產安全。基於對中糧信託信任,申萬宏源證券與其簽署了編號為2016中糧集字第113號《中糧信託 長豐一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並於2017年1月19日支付認購資金1億元。然而,中糧信託在產品推介、信託貸款發放、貸後管理、信託報酬提取等方面多次嚴重違反約定,完全背離受託人信義義務。中糧信託的行為直接導致信託財產無法清收變現,信託計劃一再延期,構成根本違約。申萬宏源證券認為信託合同應當予以解除,並提出中糧信託未經適當審查就發放信託貸款、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貸後管理職責、未及時清收信託貸款和變現信託財產等理由。

 被告中糧信託辯稱,中糧信託在案涉信託計劃設立及存續期間被告已按約履行適當義務,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案件不符合約定及法定解除條件;中糧信託已按約設立信託計劃,且申萬宏源證券實際已認可案涉信託計劃於2017年1月19日成立的事實;宋河酒業違約之後,被告也不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被告採取行動之後,已經收到宋河酒業2億元,並向原告分配了8800萬元,依據信託合同6.2條、14.1條的約定,信託計劃只能進行現金分配,並且約定了現金類信託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則自動延期的內容,且自動延期不需要經過受益人大會,目前信託財產還在變現的過程中;在信託財產逾期之後,被告實際沒有收取信託報酬;在被告的主動管理之下,信託財產有望收回,原告在信託計劃中獲取的利益已經超過88%;目前信託財產還在清算過程中,原告利益是否受損及受損金額還無法確定,中糧信託不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已經積極履行義務,不存在根本違約的情況,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提出公司已按約適當履行義務、剩餘信託貸款有望可收回、不存在案涉信託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原告稱如不解除信託合同可能造成更大損失不能成立等理由。

  法院認定事實為,2017年1月18日,申萬宏源證券與中糧信託簽署編號為2016中糧集字第113號《中糧信託 長豐一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其中,通過第二條信託目的、第六條信託規模和期限、7.2條約定、10.3條約定、10.4條約定、10.5條約定、《認購(申購)風險申明書》第一部分等,申萬宏源證券以手寫字體聲明本機構已經閲讀並充分理解《信託合同》、《風險申明書》和其他有關信息,且受託人已就上述文件進行充分、完整、並無任何遺漏或誤解的説明,願意依法承擔相應的信託投資風險。

  《信託計劃説明書》中亦載明,該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因違背信託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受託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受託人不保證本信託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信託計劃不發生虧損;在風險警示內容中的風險揭示部分載明瞭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在風險承擔方面,受託人承諾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但受託人不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亦不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2017年1月19日,申萬宏源證券向信託財產專户支付認購資金1億元。2017年1月25日,中糧信託發佈涉案信託計劃成立公告,載明信託計劃第一筆資金1億元於2017年1月19日募集結束,第二筆資金1億元於2017年1月22日募集結束,信託資金共計2億元已全部存入信託專户。2017年2月7日,中糧信託出具收款通知書/受益權證明書,稱信託計劃於2017年1月19日正式成立,已收到申萬宏源證券認購的信託資金1億元,資金將僅用於該信託計劃的運用,根據信託合同,按照每單位份額面值1.00人民幣計算,信託份額1億份,已全部記入受益人賬户。

  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日,中糧信託通過信託財產專户向申萬宏源證券支付了當期的信託利益。中糧信託分別於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25日向申萬宏源證券分別支付了收益分配1000萬元、6500萬元、15萬元,共計7515萬元。雙方均認可上述7515萬元系償還的本金。

  2016年12月26日,中糧信託與宋河酒業簽訂《信託貸款合同》(合同編號:2016中糧集字第[113-1]號),約定中糧信託以其設立的涉案信託計劃項下募集資金向宋河酒業發放信託貸款人民幣2億元,年利率8.25%。貸款期限為該期貸款發放日起第24個月屆滿日。貸款用途為借款人日常經營,宋河酒業負有向中糧信託按時足額還款付息等的給付義務。雙方共同申請辦理了主合同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2016年12月26日,中糧信託與宋河酒業簽訂《動產抵押合同》,約定宋河酒業以其存放於河南省宋河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鹿邑縣工業園區新園區內的1230.81噸宋河九號散酒抵押給中糧信託,為宋河酒業在信託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另作為擔保方式,中糧信託與輔仁集團簽訂《保證合同》,約定輔仁集團為宋河酒業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無限連帶保證擔保;中糧信託與朱文臣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朱文臣為宋河酒業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無限連帶保證擔保。

  2019年2月21日,經北京市精誠公證處簽發執行證書,中糧信託有權對宋河酒業、輔仁集團、朱文臣未還本金、利息、逾期貸款罰息、複利、實現債權及擔保權利發生的一切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2月27日,中糧信託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8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2執恢13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載明法院分別於2020年7月13日至7月14日、8月3日至8月4日在淘寶司法網絡拍賣平台對將被執行人輔仁集團持有的輔仁藥業(“ST輔仁”,600781.SH)700萬股股票進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網絡拍賣,均流拍,中糧信託申請以第二次司法網絡拍賣的保留價將上述財產以物抵債,故裁定將被執行人輔仁集團持有的輔仁藥業700萬股股票作價2041.20萬元交付中糧信託抵償輔仁藥業在本案中所欠的相應債務。另查,上述700萬股份為輔仁集團於2017年12月輔仁藥業重組時認購,性質為限售流通股。2020年12月31日,輔仁藥業發佈公告表明輔仁集團該次重組認購的股份限售期延長6個月,即2021年6月26日解除限售,截至2021年6月29日,公司沒有就解禁事項發佈公告,上述700萬股票未如期解禁。

  2019年2月22日,輔仁集團分兩次向信託財產專户分別匯款1000萬元;2019年3月8日,宋河酒業向信託財產專户匯款12.63萬元;2019年3月13日,輔仁集團向信財產專户匯款2000萬元;2019年3月14日,輔仁集團向信財產專户分別匯款3000萬元、4000萬元、4000萬元;2019年4月23日,輔仁集團向信託財產專户匯款30萬元;2019年12月27日,信託財產專户收到執行款項4.30萬元。

  中糧信託向申萬宏源證券公佈了涉案信託計劃自信託成立至2018年12月31日的季度管理報告,告知信託計劃資金未發生重大違約情況。2017年4月26日,宋河酒業對外提供了主債權金額為3.75億元擔保。根據2017年1月22日及2019年1月16日的宋河酒業《企業信用報告》,截至2019年1月16日,宋河酒業貸款筆數由92筆增加至126筆,金額由13.70億萬元增加至17.65億元,宋河酒業對外擔保筆數由4筆增加至13筆,金額由5億元增加至23.77億元;根據2017年1月22日及2019年1月4日的輔仁集團《企業信用報告》,截至2019年1月4日,輔仁集團對外擔保中質押筆數由4筆增加至6筆,金額由2.76億元增加至3.5億元。2019年1月10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滬0112民初1933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朱文臣名下3446.996萬元財產。宋河酒業違約後,中糧信託向申萬宏源證券披露信託貸款清收及變現情況。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8條第3款、《信託合同》第34條等規定,案涉《信託合同》已經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中糧信託向申萬宏源證券發送《收款通知書/受益權證明書》,申萬宏源證券在訴訟發生前也從未對此提出異議,故案涉信託計劃成立於2017年1月19日符合信託合同約定。

  中糧信託在與申萬宏源證券簽訂《信託合同》前半年就開始對融資人宋河酒業進行調查並形成極為詳細的《盡職調查報告》,申萬宏源證券對此也並無異議。另,案涉信託計劃為主動管理類信託,《信託合同》對發放貸款的時間並無限制,中糧信託有權依據其專業知識和判斷,自主決定貸款發放時間。因此,申萬宏源證券主張並無合同依據。

  中糧信託在對抵押物進行質量檢驗方面存在不當行為,但該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且抵押物一直由華安保全公司提供保全服務,並已投保財產保險。另,在《信託合同》《認購(申購)風險申明書》《信託計劃説明書》中多次提示了抵押物風險。

  同時,從上述宋河酒業及輔仁集團財務文件可知,兩者的負債和對外擔保情況在2017、2018年間並無顯著變化。在宋河酒業正常使用貸款,依約按時支付貸款利息的情況下,基於實現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中糧信託沒有任何理由提前終止貸款合同。但須指出的是,中糧信託在監督宋河酒業資金使用方面確實卻在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的情況。

  根據《信託合同》第10.5及10.6條約定,中糧信託已在信託貸款逾期後,積極採取各項措施保護委託人利益,包括通過談判等方式收回現金並向申萬宏源證券分配信託利益等,故申萬宏源證券主張中糧信託怠於清收信託貸款和變現信託財產與事實情況不符,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納。

  申萬宏源證券作為專業投資者,根據其投資經驗,雖然中糧信託未對其進行風險適應性測評,但並未影響其投資涉案信託計劃的自主決定權,故應由申萬宏源證券自負投資風險,無論是宋河酒業逾期還款,還是抵押物處置過程中遭遇的困難,都屬於中糧信託已向申萬宏源證券披露的信託投資風險。且申萬宏源證券以手寫字體聲明已閲讀並充分理解《信託合同》、《風險申明書》和其他有關信息,且受託人已就上述文件進行充分、完整、並無任何遺漏或誤解的説明申萬宏源主張中糧信託沒有履行告知説明義、沒有披露信託計劃可能存在風險的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中糧信託在案涉信託計劃的設立及存續期內已經適當履行了受託人義務,貸款逾期並無過錯;在貸款逾期後積極回收款項、增加擔保措施,最大限度維護了委託人利益。雖然中糧信託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等情形,但不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本違約情形,故申萬宏源證券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8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申萬宏源證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87萬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為申萬宏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萬宏源,000166.SZ”)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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