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本年度個人醫保繳納基數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予以確定,而上年度平均工資應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平均數予以計算。《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涉及工資總額統計口徑是什麼?
按照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相關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部分組成。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税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税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參保單位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由哪些部分構成?
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是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貨幣和實物工資。
哪些部分應列入工資總額用於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1.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等。
4.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各種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產假、工傷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職工的工資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包括《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的應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編輯:朱晨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