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則底線,反壟斷法修訂釋放精準監管信號

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遲雨

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新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自2007年頒佈以來已運行14年。這期間,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為提高法律適用性,反壟斷法的修改勢在必行。

過去的2021年被業界稱為中國互聯網反壟斷元年,有關大動作不斷。無論是《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出台,還是對部分平台“二選一”的查處,以及對民生、金融、科技等重點領域43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的處罰,都引起了熱烈的討論。

而反壟斷執法中出現的大量新情況和新問題,也在推動法律的調整。

整體來看,新反壟斷法主要在五個方面做出了修改,一是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為本法的執法部門,二是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三是完善壟斷協議“安全港”制度,四是完善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程序,五是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具體要求。

在這些修改中,處罰力度的加大是一個亮點,包括大幅度提高了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罰款數額、引入了特別威懾的條款、增加了信用懲戒和刑事責任等規定。

明確規則底線,反壟斷法修訂釋放精準監管信號

圖源:圖蟲創意

加大處罰力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舊法側重於“管”而不是“罰”,是基於以往壟斷行為主要集中在行政壟斷領域的現實而制定的,而今隨着我國市場自由度的提高,市場壟斷者的力量十分強大,一起反壟斷案件往往牽涉整個行業甚至整個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處罰沒有威懾力,就無法實現立法的目的。

“安全港”即豁免制度的確立是另一個亮點。新法針對壟斷協議採取了“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法律框架,有關條款規定了可以豁免的情形,即從市場份額角度考量,未達到相應市場份額標準的壟斷協議當事方可能被豁免。

儘管安全港規則的適用範圍一直存在爭議,這種爭議也很難因立法的結束而停止,但權衡利弊,引入可量化門檻,有助於增加市場信心,企業的自我評估更為便利,對合規風險也有明確的預期。

在此之前,這種不確定性會給執法機構和企業,特別是市場規模較小的企業帶來巨大的困擾,客觀地説不利於企業的創新和發展。

無論如何,強化反壟斷執法,修訂反壟斷法,都不是為了禁止企業做大做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需要強力維護,同時也不能因此而妨礙創新,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也不是不要資本,而是要有序發展。

因此,反壟斷必須堅持監管規範和促進發展兩手並重、兩手都要硬。現在,反壟斷法修訂完成,等於明確了規則,劃出了底線,為資本設置了“紅綠燈”。而在這些底線之外,資本和企業可以“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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