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郄建榮
由生態環境部、發改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衞健委共同修訂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已經發布。對此,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指出,新修訂的《名錄》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同時完善了疫情醫療廢物豁免管理規定,規範了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
這位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修訂《名錄》是落實新版《固廢法》的具體舉措。
針對《名錄》修訂刪除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這位負責人説,這次修訂並非簡單刪除,而是將有關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後納入《名錄》附表中,這樣更加科學和嚴謹。
“關於醫療廢物,《固廢法》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名錄》不再簡單規定‘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而是在《名錄》附表中列出醫療廢物有關種類,且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這位負責人説,這次《名錄》修訂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經驗,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醫療廢物豁免管理規定,規範了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
其中,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人體器官除外),按照《醫療廢物高温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等要求進行處理後,新版《名錄》新增加對運輸過程實施豁免管理。《名錄》還提出,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和處置,對運輸和處置過程實施豁免管理。
“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後,其危險化學品屬性並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這位負責人説,“江蘇響水‘3·21’事故就是由於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後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嚮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為了避免類似江蘇響水‘3·21’事故的再次發生,新修訂的《名錄》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這位負責人表示,《名錄》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
據生態環境部介紹,新修訂的《名錄》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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