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7月15日上午通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於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寧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日前,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於志剛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於志剛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於志剛出生於1973年5月,河南洛陽人,曾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2018年3月起任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今年1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於志剛接受調查。6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宣佈於志剛被“雙開”。
經查,於志剛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違背師德師風,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遊;
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通報稱,於志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其違紀違法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於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