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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兩年來追回腐敗分子違法所得5.56億元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對外逃貪官的追贓是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今天(7月21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透露,2018年以來依法對逃匿、死亡的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30件,追回違法所得5.56億元。

近些年來,腐敗犯罪分子“攜款外逃”已經成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慣用伎倆。記者瞭解到,在2012年刑訴法修改前,對於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有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難以處理,既不利於打擊犯罪,也不利於追贓追逃活動的開展。

2012年刑訴法修改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的特別程序,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副廳長韓曉峯表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國際追贓追逃工作意義重大。之前我國司法機關要求境外相關機構協助追繳涉案財產時,境外機構一般都會要求我國出具相應的生效裁判文書,由於我國沒有建立相應程序,導致我國在提交追贓沒收申請時難有成效。

“2012年刑訴法修改時創設這樣一個不需對犯罪行為進行實質性定罪處罰的特別沒收程序,既履行了我國的國際公約承諾,又為我國的國際追贓合作鋪平了道路。有利於切斷潛逃境外的犯罪分子的經濟來源,促使其儘早回國投案自首。對潛在的腐敗分子形成強大的內心震懾,有利於追逃防逃追贓一體推進。”韓曉峯説。

據透露,自2012年刑訴法修改設立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後,各地檢察機關適用該程序辦理了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2018年以來適用該程序辦理案件30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5.56億元。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李立軍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