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萬請人代孕生子後,生父代娃起訴名義母親,法院判了

王某與同居女友沈某請人代孕。王某提供精子後,通過試管嬰兒“老來得子”,並在出生證明中填寫沈某為孩子母親。幾年後,王某改變主意了,要求法院確認孩子和沈某無親子關係。沈某也不樂意了,稱孩子雖非血脈,卻是自己懷胎生的。法院審理時卻發現分娩產婦的信息疑點重重……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通過試管嬰兒代孕“老來得子”

王某多年以來有個求子的心願,他於2016年1月與案外人俞某簽訂《試管嬰兒包成功代孕協議》,約定王某委託俞某為其安排代孕母親,由王某自行提供精子,進行試管嬰兒代孕。

75萬請人代孕生子後,生父代娃起訴名義母親,法院判了
2016年12月,王某老來得子的願望實現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規定必須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填報母親信息,因此王某與其公司員工沈某協商後,將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證明的“母親”一欄上。幾年後,王某以沈某與小王無任何血緣關係為由,以小王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確認小王與沈某不存在親子關係。

然而,沈某的陳述卻沒有那麼簡單,據她所説,她與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關係,雙方一直想要一個共同的孩子。但由於她多次嘗試取卵人工受孕失敗,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精子體外受精後,再植入沈某體內孕育。因此沈某主張,小王是其十月懷胎生下來的孩子。雖然小王跟自己在醫學上沒有血緣關係,但自己與王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並委託他人提供試管嬰兒代孕服務,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媽媽。

此外,沈某還提供了許多與小王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證明小王出生後一直由其養育,故主張自己與小王屬於法律上的擬製血親關係(擬製血親,“自然血親”的對稱,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存在親子關係。

分娩產婦信息疑點重重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為委託方(甲方)分別與代理方俞某(乙方)簽訂了《試管嬰兒包成功》代孕協議,主要內容為:乙方安排代孕媽媽,懷孕方式為試管嬰兒代孕,至精子供應方(甲方)的一個嬰兒順利生產後,甲方應繳納給乙方總金額人民幣75萬元,協議有效期為30個月……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市某醫院出生。該院開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上顯示:母親為沈某,父親為王某。經司法鑑定,確認王某是小王生物學父親。之後,王某將上述協議的代孕費用結清。

奇怪的是,根據該醫院的相關孕產記錄反映,產婦姓名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公分,分娩方式為子宮下段剖宮手術。但庭審中,被告沈某自認血型為B型,且與醫院孕產記錄中產婦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事後,該醫院於2019年6月在原來的記錄上將產婦的血型變更為B型。

法院:小王與被告沈某不存在親子關係

眾所周知,夫妻有權行使生育權。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況下,可選擇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案中,原告小王是由其父親王某自行提供精子,通過試管嬰兒技術,由他人代孕所生,顯然與被告沈某沒有生物學上的血緣關係。雖然被告沈某主張其為小王的分娩媽媽,但從 “代孕協議”來看,沈某、王某僅分別作為委託方,並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媽媽,其中並未言明由沈某自行代孕這一關鍵事實。

法院認為,從醫院的孕產記錄來看,產婦姓名雖登記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與沈某不符,代孕母親的身份成疑。王某與沈某雖存在男女朋友關係,但最終未轉變為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私下進行人工生育, 屬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亦違反公序良俗。

此外,沈某提供的醫學出生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家庭照片等證據,雖可以證明其主張的某些客觀事實,但無論沈某與王某是否同居關係、小王是否由沈某分娩、是否由沈某撫養,均改變不了非法代孕行為帶來的社會後果及法律後果。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小王與被告沈某不存在親子關係。後沈某上訴,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

借腹生子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人工受孕只能在醫療機構依法實施,只能是合法夫妻、合法生育的情況下進行,本案中的請人代孕是違法的。不僅如此,還會造成法律關係的混亂,權利義務難以確定,破壞了正常的倫理關係,使得父母、子女的關係難以確定和穩定。

75萬請人代孕生子後,生父代娃起訴名義母親,法院判了
該案所涉醫院在產婦產檢、分娩過程中對產婦未盡到審慎核實身份的義務,事後在未核查追責情況下草率更正產婦基本信息。由於醫院方疏於管理和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醫療行業秩序,讓非法代孕中介有可趁之機,造成不良的社會及法律後果。

來源:上海法制報、中國普法

原標題:《​“借腹生子”惹風波!生父代娃起訴名義母親無親子關係,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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