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羅爾網絡捐贈事件中,僅依靠個人和一家沒有慈善資質的公司發佈的兩篇微信文章,就在幾天內募集到200多萬元捐贈款。這讓人見識到國內網絡捐助的蓬勃力量。
中國慈善聯合會發佈的報告顯示,2015年我國個人捐贈達到169.30億元,其中,個人小額捐贈(單筆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總額從2014年的58.6億元上升到75億元。而國內主要網絡捐贈平台共籌款9.66億元,較2014年增長127.29%。
然而,快速增長的網絡慈善卻常常“遇人不淑”。去年6、7月間,4歲南京重病女孩柯某獲648萬餘元捐款,但其父母卻被質疑濫用捐款,有數十名網友以涉嫌“詐捐”的名義報案,要求返還善款。
公眾號、朋友圈等社交圈中,時常會遇到各類求助信息,有的是患病求醫療費、有的是貧困求學費……感動之下,動手轉發或解囊相助的很多,但當事人如此募捐是否合法?信息發佈方是否需要具有相關資質?
“按照慈善法的規定,個人進行公開慈善募捐,應當與慈善組織合作。”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説,個人和不具有慈善資質的公司在自己的平台上發佈具體個人的求助信息屬於“個人求助”,而非慈善法規定的慈善募捐,法律並不禁止個人求助。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楊思斌則認為,個人求助是在有限空間內進行的私人行為,但是通過互聯網公眾號轉發就帶有了公共性,而“羅爾事件”中小銅人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並非慈善組織,本身沒有公開募捐資格,該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要由執法部門根據事實來認定。
信息披露怎樣避免“魚目混珠”?
“羅爾事件”之所以遭遇輿論圍剿,是由於部分重要信息未向公眾披露。互聯網時代,網絡慈善最怕信息失實失真。記者梳理近年來網絡上出現的多個網絡募捐熱點事件發現,輿論都在聚焦信息的真實性。
信息披露不充分。比如“羅爾事件”中,羅爾只提及女兒的遭遇、妻子長期沒有工作、父親得重病等信息內容,而未披露其家庭有房有車,以及白血病女兒的治療費用情況。
無中生有説假話。去年8月,廣西防城港市一女子利用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件,謊稱家人遇難,不僅騙取了數千網民同情,還詐騙近10萬元捐款。
部分真實但“借雞生蛋”。去年10月,安徽利辛女子李某自稱下班路上為救女童而被惡犬咬成重傷,收到數十萬善款。後經調查,李娟其實是在男友的狗場被咬傷的。從“見義勇為”到“騙捐善款”,輿論譁然。
家有難事向社會求助無可非議,但前提是信息披露必須真實。“羅爾事件”表面上看是信息不對稱、溝通不暢通等問題,實則暴露了現有募捐體系缺乏必要的信息證實機制,仍待規範。
網絡募捐突破了傳統募捐的時空限制,傳播快、影響大、互動強、效率高,可及時有效地為受助者排憂解難。但網絡的虛擬性和開放性使得募捐信息真假難辨,這就需要提供空間服務的網絡平台具有較高的甄別募捐信息真偽的能力,在信息發佈前進行核實驗證,讓受捐者儘量披露更多的個人真實信息資料,並及時公佈資金的使用情況。
根據國家網信辦2015年發佈的《互聯網用户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平台要對用户實行實名制管理,如果網絡平台出現詐騙、誹謗等事故,平台如未能提供溯源用户的實名信息,要承擔相應責任。隨着網絡募捐的普及與社會慈善需求的擴大,募捐平台的數量也將越來越多。對於網絡募捐平台的管理,宜從事前逐步發展到事中事後監管,比如對於網絡募捐的信息公開與操作規範制定硬性要求,對接公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監管如何平息“花錯錢”焦慮?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47.4%的受訪者曾通過網絡平台參與過捐款,僅28.5%的受訪者信任網絡捐款中的慈善組織或募捐個人,62.4%的受訪者擔憂網絡募捐存在詐捐、騙捐的潛在風險。
今年慈善法實行後,民政部通過了首批13家慈善互聯網募捐平台。在不少法律界專家看來,13家“正規軍”之外,不少帶有慈善籌款性質的網絡互助平台,以及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論壇等形式發起的“個人求助”行為等,均面臨資金監管公信力缺乏的問題。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類似案例共同點是“個人求助”者發佈信息後,常利用個人賬户接收善款,在缺乏第三方監督制約的情況下,即使求助的情況如病情屬實,也可能面臨質疑。
近年來,發展迅速的網絡互助平台也面臨這樣的尷尬:資金善款流向缺乏公信力的第三方監管。在當前行業仍缺乏監管細則的情況下,不少網絡互助平台的資金監管常受到網友質疑。保監會於11月發佈消息稱,網絡互助平台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及相應風險控制能力,其資金風險、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難以管控,容易誘發金融風險。
網絡互助平台多處於經營灰色地帶和監管真空地帶,希望監管部門推進設定行業行為準則,制定相關監管規則,對潛在風險進行管控。
“網絡募捐是個新生事物,希望這次事件成為相關制度完善和成長的契機,更好監督和管理網絡募捐資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