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政:
執業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夥人,國家高級經濟師。現任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紀律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諮詢專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廳確定的安徽律師調解員,安徽省商會調解員。
2020年6月29日,一份由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4月2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在網上引發了廣泛關注,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貴陽南明老乾媽風味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貴陽南明老乾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經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凍結被告老乾媽公司名下價值16240600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財產。
6月30日,騰訊公司對此作出回應,稱2019年3月與老乾媽公司簽署《聯合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但老乾媽公司拒不支付拖欠的廣告款,“多次催辦無果,不得不依法進行起訴”。對此,老乾媽公司相關負責人當晚發聲表示是騰訊公司被騙了,老乾媽公司與騰訊公司無任何商業合作。
次日,貴陽公安雙龍分局火速抓捕三位嫌疑人,並通報了事件經過:犯罪嫌疑人曹某、劉某利、鄭某君偽造老乾媽公司印章,冒充該公司市場經營部經理,與騰訊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目的是為了獲取騰訊公司在推廣活動中配套贈送的網絡遊戲禮包碼,之後通過互聯網倒賣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目前,曹某等3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也已提前介入瞭解案件偵辦情況,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這峯迴路轉的劇情,吸引了不少吃瓜羣眾的眼球,騰訊公司更被網友戲稱為當代“逗鵝冤”,而整個事件的關鍵,就是偽造公司印章了。什麼是偽造公司印章?偽造公司印章又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這一直是普通民眾關心的問題,下面筆者將從刑事、民事等角度為大家做出解答。
一
偽造公司印章行為的法律認定
公司印章作為公司身份的象徵,是公司在從事民事交易、行政活動中,用於證明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標誌,能夠引起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變更與消滅。正因公司印章在社會關係中的重要性,偽造印章的不法行為必須通過法律強制的手段予以規制。在我國,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不僅僅只有通過刑事法律才得以規範,在非刑事法律規範中也有一定的體現,筆者通過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以“偽造公司印章”作為關鍵字進行檢索,截至2020年7月4日,檢索出共計19821份裁判文書,其中刑事案件9549件、民事案件9515件、行政案件295件、執行案件439件以及賠償案件23件,通過該數據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對於涉及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並非均為刑事案件,也涉及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
1、偽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280條第2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偽造公司印章主要是希望通過假章來達成其他的非法目的,所以時常與其他罪名構成牽連犯或被數罪併罰,特別是常與合同詐騙罪同時出現。由於刑法條文對“印章”“偽造”等並沒有做出詳細的界定,案件常常又涉及經濟糾紛,實務中又常常出現偽造不存在的公司印章、有權刻制印章人刻制未經備案公章等等情況,這些新情況對偽造公司印章的刑事處罰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司法實踐中一般不對其進行刑事追究。
2、偽造公司印章的行政法律責任
對於偽造公司印章,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有規定,如其第52條就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現實中,如果偽造印章的違法行為比較輕微,並沒有給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失的,通常會處以罰款和拘留等行政處罰。
3、偽造公司印章的民事法律責任
公司印章作為公司對外的身份象徵,在公司簽訂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如我國《民法典》第490條就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而在偽造公司印章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存在“真人假章”、“假人真章”、“假人假章”這三種情況,所謂“真人假章”即有權代表公司或者經公司合法授權後的代理人加蓋了假章;而“假人真章”則是無權代表公司或沒有經公司授權的人加蓋的真章;“假人假章”則是無權代表公司或沒有經公司授權的人加蓋的假章。從報道中我們可知,本次騰訊老乾媽事件,就是屬於“假人假章”的情形。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印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司印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司印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時有發生。
在以上情形中爭議較大的是對“真人假章”所簽訂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了。以往對“真人假章”的合同效力認定,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分為“認人説”和“認章説”。“認人説”認為,合同效力的認定,關鍵看簽訂合同之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若有權,即使是假章,也是有效的;“認章説”則認為,公司真實印章才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無論蓋章人有無代表權,使用假章簽訂的合同均無效。對此,《九民會議紀要》的出台對相關爭議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其第41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在司法上確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二
印章是假,公司也可能會承擔責任
許多人認為,只要證明行為人偽造了公司印章,公司就可以不承擔合同責任,這種理解是不全面的。事實上,早在1998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2款就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從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多個案例也可看出,偽造公司印章即使構成刑事犯罪,也並不當然導致所籤的合同無效,偽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法律關係並不必然影響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只要公司知曉對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認可其效力的,則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同樣具有約束力。現實中,往往由於行為人與公司存在“掛靠”、“代理”等關係,或該公司以往存在公司對偽造印章知情、長期存在多枚公章共存、使用過假章簽訂其他合同等情況,使得法院認定合同有效而判令公司承擔了民事法律責任。
結合本次騰訊老乾媽事件,雖然從目前警方的通報來看,老乾媽公司與騰訊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系偽造的,但是這三人是如何掌握並偽造老乾媽公司印章的,三人與老乾媽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騰訊公司又是如何相信他們能夠代表老乾媽公司簽訂合同的,以及三名犯罪嫌疑人又是如何靠着一己之力撐起近一年的時間中讓騰訊公司對老乾媽公司的推廣工作不被發現是造假的,三人所得的“禮包碼”又價值多少,……,這些問題都將或多或少地影響該案的未來走向。
三
養成“火眼金睛”,鑑別真假公章
作為律師,筆者提醒您:各類公司對內要加強對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不要私刻多個印章,避免將印章交由陌生人員使用。同時,明確企業內部的印章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用印流程,設立專人管理和審批制度,對公章使用情況進行記錄並採用拍照、掃描等方式存檔,方便糾紛產生時及時查找並確定責任人員,一旦發現有人偽造公司印章後,應當及時報案,避免損失的擴大。
對外簽訂合同時,對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員授權也要合理謹慎,採用現場簽約的,最好由對方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當面簽訂協議,同時要求法定代表人也在合同上簽字確認;若法定代表人無法參與簽約,要審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該公司的授權書,蓋章時要仔細審查對方所蓋印章的字體、顏色、形狀等細節,如系多次交易,最好與原來的印章進行對比。建議對用印過程進行拍照錄像,保存證據。採用網上或者郵寄合同簽約的,要仔細核對對方的郵箱地址是否為公司郵箱,郵寄地址是否為公司辦公地址,郵寄合同時選擇EMS郵寄並保留郵寄回執,避免後期產生糾紛時缺少證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