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虞書欣朋友圈內容者,你違法了

販賣虞書欣朋友圈內容者,你違法了

▲資料微博截圖

“我連最後的小天地也不能有了嗎”,6月30日凌晨,在大熱綜藝節目上憑着真性情圈粉無數的女演員虞書欣,一嗓子將她推上了熱搜。

虞書欣透露,她的朋友圈內容被人售賣給了她的粉絲。她稱“從青你之後,我沒有屏蔽刪除過任何身邊的好朋友,包括代購小時候追星時買票的黃牛、銷售、賣東西的(人),因為我覺得大家都是看着我長大的。”她痛斥,“賺這種錢既沒有道德也十分沒有意義”,還決定為了避免有人靠販賣其朋友圈賺錢,以後“朋友圈和微博同步更新”。

把他人信息當商品賣,已不是什麼“新聞”了。可這類做法被虞書欣以控訴的方式道出,依然引發了很多人的共鳴。再加上虞書欣本人給人的形象向來是單純、可愛、天真,再加上她此前做過善意提醒,卻仍有人公然售賣,羣粉激憤更是推高了販賣他人信息話題的熱度。

就目前看,雖然虞書欣沒有繼續追討是誰在“售賣”,但虞書欣朋友圈中的“朋友”,很有可能就處在“追星地下交易產業鏈”之中了。而此類販賣他人朋友圈內容的做法,性質遠不只是“沒有道德”,而是已涉嫌違法。

朋友圈與微博、短視頻平台等完全公開的平台不同,其私密性會更強。而對明星而言,微博上通常有成百上千萬的粉絲,在朋友圈中,只需面對數百或幾千的“朋友”。因此,對虞書欣而言,朋友圈的確算得上是一個“小天地”。 

虞書欣發表在朋友圈中“對朋友公開”的內容,嚴格來講,不在“個人私密”範疇內。即便如此,他人將其所發的照片、文字等內容售賣出去乃至公開,也涉嫌違反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就明確,“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以及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民法典》也將自然人的隱私權擺在了很高的位置,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實際上,販賣包括明星在內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早就形成成熟的地下產業鏈了。新京報記者就曾調查發現,明星的各種個人信息在微博、微信、閒魚等渠道被明碼標價公開售賣,這些信息價格低廉,從幾塊錢到100元不等,500元甚至能打包購買上百位明星的信息。

可被盜朋友圈的,未必就限於明星。普通人的朋友圈信息被賣,也有其可能性。前不久媒體就曝出,微博上出現了冒充好友型詐騙的新路數:騙子會先用別人信息或抄別人微博內容,弄出“高仿號”,再向其好友借錢。這種手段沒準也會被騙子用在朋友圈詐騙上。

鑑於此,在虞書欣控訴之後,有關方面也不妨順藤摸瓜,沒準能扯出一窩“黃牛”;這些人是否還“禍禍”過其他明星,也能順勢摸個底——從保護個人信息的角度講,“到底是誰幹的”這個問題,已不只關乎虞書欣個人的信息權益了,更關涉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與強度問題。

明星們在外的曝光度高,在偏私人的朋友圈內想擁有一片個人“小天地”,這種需求需要被尊重,也需要被保護。這也需要強化對販賣他人信息利益鏈和“追星地下交易產業鏈”的廣譜性打擊,讓人們包括明星們少些朋友圈陣地“失守”、信息不安全之虞。

□狄宣亞(媒體人)

編輯 胡博陽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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