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妻出國後訴離婚,然而法院不接受。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披露,針對一起離婚案中出現的隱瞞被告方地址的問題,該院已率先引入新訴訟法中的相關司法解釋,要求原告方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否則承擔相應的妨害民事訴訟制裁。
這起離婚案中的男主角姓李。前年,他在將獲得移民資格的妻兒送上赴美飛機後數天內就起訴離婚。去年,其妻收到友人通過微信發出的一張照片。照片中的內容讓她大吃一驚:中山市第一法院已於2014年12月發出了一份公告。這張貼在她在中山舊居房門上的公告註明:因無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達本案的訴訟材料,現向你公告送達訴訟材料和開庭傳票。
送妻出國後訴離婚 然而法院不接受
她以轉發這則微信的方式質問其夫。其夫回答因無法聯繫,“只能通過法律流程”。
此後,該院的調查證實了被告方的説法。針對李姓男子訴狀載明雙方分居多年,並聲稱其妻至今下落不明,該院依法駁回李姓男子的離婚請求。
“違背訴訟誠信,故意隱瞞被告地址等關鍵信息,將使被告方在訴訟開始即陷於劣勢地位。在本案中,要是當時被告沒有及時收到消息,那她這婚不就真的離得不明不白了嗎?”該院承辦該案的家事審判單元法官董詩婷説。
送妻出國後訴離婚 然而法院不接受
據該院家事審判單元審判長鍾勁松介紹,基於司法實踐中已連續出現多起隱瞞被告地址的惡意訴訟行為,新的民事訴訟法雖未直接規定上述情形可逕行適用妨害民事訴訟措施,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增加了當事人本人到庭保證書制度賦予法院對虛假陳述進行處罰的權利。
因此,出於審判實踐中維繫訴訟誠信的迫切需要,遵循誠信訴訟的立法原則,該院才於今年起在國內率先實施“家事審判誠信保證書制度”,首次將隱瞞被告地址等關鍵信息納入誠信規範範疇,要求原告遵守訴訟誠信,如實提供被告關鍵信息,為制裁此類惡意訴訟行為提供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