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需對冤案負責一系列新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生冤假錯案 檢察官一律追責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全文(下稱《意見》)。意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旦確認發生冤假錯案,將一律啓動問責機制。
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意見》方案。
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完善司法責任制提出了要求,根據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統一部署,最高檢曾於2013年11月15日印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在7個省的17個檢察院開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
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個省市開展“完善司法責任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四項改革試點工作。
據悉,此次最高檢出台的意見適用於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地區確定的試點檢察院,其他檢察院可以參照執行。
焦點1
被告人無罪將啓動問責程序
《意見》提出,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啓動問責程序,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此外,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實施包庇被告人、毀滅證據等11種行為的,因重大過失造成包括錯案、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種後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不過《意見》也指出,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案發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焦點2
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
《意見》指出,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和檢察官員額制,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
檢察官承辦案件,依法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親自詢問一次。
對於在“一線辦案”的檢察官,意見明確指出7項辦案事項應當由其親自承擔:詢問關鍵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對重大案件組織現場勘驗、檢查,組織實施搜查,組織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決定進行鑑定;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主持公開審查、宣佈處理決定;代表檢察機關當面提出監督意見;出席法庭;其他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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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3
司法瑕疵不用承擔司法責任
檢察人員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屬司法瑕疵。
對此,最高檢司改辦主任王光輝表示,意見在最初起草時擬將其作為司法責任的一種予以規定,但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認為,司法瑕疵與司法責任在行為和後果方面有較大區別,司法責任的規定過於嚴苛不利於保護檢察官的辦案積極性和擔當精神,因此最後沒有將其納入司法責任範圍。”
雖不承擔司法責任,但是司法瑕疵也要依照相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此前,2014年11月,最高檢出台的《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對司法瑕疵的認定、補正、處理等作出了規定。
焦點4
檢察官辦案信息將全程留痕
為健全檢察管理與監督機制,《意見》提出設立案件管理機構對辦案工作實行統一集中管理、流程監控,全面記錄檢察官辦案信息,實行全程留痕。
此外,檢察機關還要全面推行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督;將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機制等。
《意見》規定,對於檢察人員在辦案工作中發生的過錯行為和違紀違法行為,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受理並進行調查核實。經過調查屬實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人員,根據《檢察官法》、《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政策摘錄
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必須追責的十一種情形:
●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
●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的;
●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
●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
●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違反訴訟程序或司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重大過失責任必須追責的八種情形: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
●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
●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
●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聲音
“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意味着,檢察人員對承辦的案件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無論他們是在職還是退休,是在檢察機關還是調到其他部門工作,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要按照規定啓動問責程序,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
——最高檢司改辦主任王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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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需對冤案負責一系列新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生冤假錯案 檢察官一律追責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全文(下稱《意見》)。意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旦確認發生冤假錯案,將一律啓動問責機制。
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意見》方案。
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完善司法責任制提出了要求,根據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統一部署,最高檢曾於2013年11月15日印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在7個省的17個檢察院開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
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個省市開展“完善司法責任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四項改革試點工作。
據悉,此次最高檢出台的意見適用於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地區確定的試點檢察院,其他檢察院可以參照執行。
焦點1
被告人無罪將啓動問責程序
《意見》提出,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啓動問責程序,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此外,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實施包庇被告人、毀滅證據等11種行為的,因重大過失造成包括錯案、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種後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不過《意見》也指出,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案發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焦點2
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
《意見》指出,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和檢察官員額制,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
檢察官承辦案件,依法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親自詢問一次。
對於在“一線辦案”的檢察官,意見明確指出7項辦案事項應當由其親自承擔:詢問關鍵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對重大案件組織現場勘驗、檢查,組織實施搜查,組織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決定進行鑑定;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主持公開審查、宣佈處理決定;代表檢察機關當面提出監督意見;出席法庭;其他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