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楚網訊 7月25日,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墜物案。事發樓棟綠地伊頓公館南區28棟1單元除一樓以外的32層96户共計176名房屋所有權人,以及該小區物業深圳市福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公司綠地集團蕪湖置業有限公司,都成為被告。受害人訴求判處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26671元,同時判處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九個月前,安徽蕪湖一男子被高空墜物砸死,卻找不到肇事人。時隔九個月,死者家屬提起高空墜物一事情緒仍然激動,“如果查出來這個人是故意往下扔的,就應該判死刑,真是沒有人性,煙頭什麼都不該扔啊,何況是磚頭呢?”
原定計劃庭審理三天,但由於被告人數眾多,176位被告中有不少都未到庭參加庭審,26號提前結束。
事件回顧 高空墜物 騎車人被砸身亡
據安徽當地媒體報道,去年10月4日,安徽省蕪湖市綠地伊頓公館小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一名騎着電動車男子疑似被空中墜落的紅磚頭砸中後腦勺,當場死亡。
案件發生後,由於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將緊鄰案發地的28號樓一單元(除一層外)所有居民以及小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共176位作為被告起訴。
據目擊者介紹,當天上午10點半左右,一位年近六旬的男子,騎着一部電動車途徑事發現場,突然、男子倒地,附近商户發現男子身邊有一塊紅磚,後腦部流血不止昏迷不醒,便撥打110報警。110處警民警和120救護人員趕到現場後,該男子已無生命體徵,不幸死亡。法醫經現場勘查,確認為空中墜物致人死亡。
目擊者稱見到被砸男子剛在一家移動公司門店買了一部手機,騎車還沒走兩步,被天上掉落的一塊紅磚砸中後腦勺,當場倒在血泊中。
家屬講述10層以上樓道多處有磚頭
死者兒子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他們在案發後兩小時到達現場,得知父親死亡,家裏人悲傷中又非常氣憤。於是打算挨家挨户去找肇事者,但當時警察已封鎖了現場進不去。
等到大約一兩天警方解除警戒後,他們進到了小區單元樓,發現在10層以上的樓層裏,多個單元樓的公共區域,朝外窗户的樓道內有不少紅磚頭、垃圾以及廢棄物,都有掉落的可能。
事發樓棟為小區28號樓,樓下是一排門面房,樓上住人。出事地點是該樓一單元門前,除去一樓以外有32層,共96户居民。
由於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通過法律援助中心,向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益。由於開發商還有三套房子沒有交付,且認為物業管理有漏洞,死者家屬將整棟大樓,除一樓外,所有的住户、物業公司以及小區開發商告上法庭。
據死者兒子説,第一天的庭審中,176位被告並未全部到場,有一些提前提交了證據,到場的多數被告情緒還好,可能也都比較同情他們的遭遇,但也有幾位情緒較激動,説的話比較刻薄,讓他接受不了。
原告律師稱176名被告無嬰兒和無行為能力人
開庭第一天,代理此案的李律師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開始的庭審主要是質證的環節,原告的舉證已經完畢,由於被告人數眾多,證據量大,還未完全結束。且由於人數眾多爭議較大,案件並不能得到宣判結果,具體要看法院的審理情況。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這一規定,同一幢樓裏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責任。因此他們將96户176人全部告上法庭。
李律師解釋説,這些被告人都是業主,根據規則,無論是剛出生的嬰兒還是癱瘓在牀的無行為能力人,只要是產權人都算在內。不過他們起訴前進行了調查,這176人中,沒有嬰兒和無行為能力人。
《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律師認為,依照法律規定,賠償的總量上看肯定是原告勝訴,但176位被告中是否每個人要承擔責任,則要看他們的舉證結果和法庭宣判。
被告回應
很多人不想掏錢請律師 庭上所有證據都被原告律師駁回
在等待判決的日子裏,這些被告們都覺得憤憤不平。
402的陳女士覺得自己無辜又無奈,她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由於很多被告認為自己都不在家就沒必要花一筆昂貴的律師費,所以被告們並沒有聘請律師,不然大家齊心聘請律師一定會更好地維權。現在被告們提交的證據很多都被原告律師駁回,她擔心如果這個案子審理得不好,就縱容了那些幹壞事的人。
“現在法官還沒有判,但我認為我的證據是充分而有效的,我提交了我和老公單位出勤證明,打卡證明,公司營業執照,銀行發工資證明,還有我兒子在哈爾濱上大學的校園卡消費證明,都蓋了章的。”陳女士説,她特別不理解的是,隔壁的401從來沒有人住,也被起訴了。且警方調查時,僅對一單元進行了調查,放棄了二單元,她認為太過主觀。尤其開庭當日,原告律師駁回了所有人的證據,説“雖然可以證明你不在家,但是你還是房屋的使用者。”陳女士認為這個駁回理由完全和法律條款相違背。
503的住户説,原本打算請律師的,她們幾個業主每天晚上跑樓,希望鄰居們都參與,一開始是每户出一百元,多退少補,但是總共96户,願意參加的或找到的大概只有44户。有領居找律師諮詢,每户要出500元費用,律師説工作量大,也不能保證會減少費用,所以就沒有請律師,現在業主們商量,等一審判決決定每户賠償多少錢再考慮是否請律師。503的住户表示,當天,她和兒子出去旅遊,老公在工地幹活兒,當他們把工地的賬單和車票提交給法院作為不在場證據時,法院認為她的車票沒有名字不能採用。
1302的劉女士庭審第二天由於工作關係未到庭,她們一家常住外地,工作也在外地,房子出租給別人使用。她認為有些可笑的是,直到接到法院的傳票和電話她們才知道在去年的10月4號有這樣一場意外。有好多家在庭上都證明家裏不可能有紅磚,劉女士自己家也是毛坯還沒有裝修。第二天庭審中律師説不排除帶磚上樓的可能性。
3302的住户楊女士向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表達她的質疑,一樓的住户如果有心也能夠上樓拋物,認為此案漏洞甚多。她們認為警方不夠盡心,物業也不盡責。如果宣判結果真的判了賠錢,她也只能當做做好事了。
第三方律師解讀 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張景勝認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一般情況下,這些設施或者物體的脱落、墜落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維護時存在過錯有很大關係。
另外,被侵權人通常並不瞭解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管理、維護情況,很難獲得足夠的證據。
因此,讓被侵權人來證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對被侵權人來説不公平。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既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多年的司法實踐也證明,對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是科學合理的。
張景勝説,依據過錯推定原則,住户們只要提供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比如陳女士的出勤證明等可以證明自己案發時沒有在現場,就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有單位員工出庭作證,證明陳女士在案發時一直就沒有離開過單位,就更能説明沒有過錯。
渝北區楓橋水郡小區臨街門市牆面,部分大理石磚存在安全隱患
又見高空墜物,這次掉下來的是大理石磚。26日,渝北的熊先生走在路上,意外被臨街降落的大理石磚砸傷,他連呼“倒黴”。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隨後調查發現,此地大理石磚老化,發生磚塊掉落事件已不止一次。
牆磚掉落,過路人被砸進醫院
7月26日早上9點半左右,渝北區楓橋水郡小區臨街門市三樓的牆磚突然掉落,正好砸中熊先生的頭部,頓時血流如注。
熊先生隨後在家人的陪護下到醫院治療。經過醫院檢查,熊先生被砸成腦震盪,需要住院接受治療。
記者現場瞭解到,發生牆磚掉落的位置,是楓橋水郡小區這排臨街門市。牆磚是從三樓的牆面掉落的,距離地面十多米高,這種大理石牆磚每塊有十多斤重,砸中熊先生後摔破的牆磚也有五斤多重。
牆面上有的大理石磚已掉落,是空的
“前幾天也有磚掉下來,周圍人都嚇了一跳。”商鋪老闆劉女士介紹,這裏發生牆磚掉落事件已經不是頭一回了,第一次掉落大概是在去年。當時是晚上,過往的人不多,沒有砸到人,後來也了發生了幾次,但所幸都沒有砸到人。
據現場觀察,記者發現該小區外圍門面三樓位置,不少大理石磚已經缺失,餘下幾塊大理石也出現傾斜,搖搖欲墜。
目前,現場已經被人用警戒線圍起來,並用標語提醒過路人不要靠近,當心高空墜物。
熊先生被砸中後,人行通道拉起了警戒線
整修要花300多萬 正在走流程
“時間久了,牆磚裏邊的鋼架老化,這才導致墜物。”針對此事,楓橋水郡小區物管經理蒲先生表示,牆磚掉落的主要原因是裏面的鋼架構老化鏽蝕,進而導致牆磚固定不牢,從牆面落下。
蒲經理稱,之前牆磚掉落時,物業就着手準備維修,經過專業人員勘察後發現,不僅這一處外牆存在安全隱患,整個這一排門市的外牆都必須要進行整改,初步估算,需要動用大修基金300多萬元。
由於數額巨大,需要徵求業主等同意,目前還在走流程,所以遲遲沒有進場施工。
對此,當地社區、街道均表示,他們會簡化手續,協助物管和業委會提取大修基金;另一方面,也會積極向業主説明情況,爭取獲得多數業主對動用大修基金的支持,爭取儘快消除頭頂上的安全隱患。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景然 攝影 李斌
(2017-07-27)
□本報記者 程桂英
隨着城市建設不斷髮展,一座座高樓大廈拔地而起,而高空拋物或墜物致人損傷的事件也屢屢發生。前不久,仁和區某小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一名女業主遭遇“空降物”襲擊,卻難尋“罪魁禍首”,無奈之下,找到物業要求賠償。物業公司稱業主受傷系第三方所致,且物業已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拒絕賠償。
記者採訪瞭解到,諸如此類的高空墜物事件,在市內其他小區時有發生,不僅給業主造成傷害及損失,而且極易引發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部分業主甚至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那麼,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針對這一熱點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市民遭遇>>>
高空墜物砸傷業主
物業公司拒絕賠償
今年5月27日下午,家住仁和區某小區的謝女士外出辦事,剛走到小區19棟樓下,就被空中掉下來的一把舊掃帚砸中。謝女士鬱悶不已,隨即向物業反映,並向警方報案,希望能儘快找出“肇事者”。
小區物業公司知曉情況後,調取監控視頻發現,這把掃帚是從7棟“飛”過來的,但由於距離太遠,物業公司無法核實掃帚具體是從誰家“飛”出來的。與此同時,警方的調查也一直未取得進展。
事發後,小區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陪同謝女士到醫院進行了檢查,藥費、檢查費、門診費等共計花費386元,醫生建議休假9天。在無法確認“肇事者”的情況下,謝女士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共計4800元。物業公司則認為,謝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完全是第三方行為所致,且物業公司已在小區顯要位置張貼了“禁止高空拋物”等警示標誌,已盡到了安全防範義務,因此拒絕了謝女士的索賠要求。
此後,雙方僵持不下,最終此事不了了之。
記者調查>>>
墜物事件時有發生
物業經常提醒告誡
連日來,記者走訪市區多個小區發現,像這樣的高空墜物事件時有發生。
家住炳三區某小區的鄧女士告訴記者,前不久她也曾遇到過類似的事情。“我當時在小區散步,一個裝滿水的礦泉水瓶子直接落在我面前!”鄧女士説,幸好當時走得慢,要是再快一步,自己肯定要遭砸中。
鄧女士所在的小區物業公司獲悉情況後,也進行了調查,但始終沒有找到這個礦泉水瓶子的“主人”。為了安全起見,小區物業公司將這一情況在小區顯要位置進行了公佈,告誡廣大業主引以為戒。
據瞭解,小區高空拋物或墜物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人為的高空拋物一般是部分居民偷懶或不良生活習慣所致,而且抱有僥倖心理,認為有這麼多住户,應該不會懷疑到自己頭上,所以經常隨手往外扔垃圾而不考慮後果;小孩因為無知好奇或是大人未正確引導而向樓下扔東西,有時,家庭矛盾的發生也是高空拋物的起因。非人為的高空拋物主要是部分居民陽台上或是窗台上的物品被大風吹落所致。
面對頻發的高空墜物或拋物事件,不少物業公司都在小區樓道或出口等醒目位置張貼了禁拋通知、温馨提示等,提醒廣大業主自覺維護小區公共安全,禁止高空拋物。同時,建議業主積極採取措施,對陽台或窗台上易掉落物品進行清理,防止高空墜物傷人。
雙方觀點>>>
業主物業各執一詞
難在誰來承擔責任
業主在小區受到意外傷害,這是業主和物業公司雙方都不願看到的。那麼,業主和物業公司又是如何看待高空墜物問題的呢?物業公司面對這一問題又該如何處理呢?
採訪中,很多業主認為,他們按時交納了物業費,而安全是物業公司的服務內容之一,物業公司應該對小區業主的安全負責,業主若出現安全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有理由不交物業費。也有業主認為,完全依賴物業公司承擔小區安全責任不是很合理,居民自身也要盡到自己的責任,提高安全防範意識,一出問題就不交物業費,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對此,多家物業公司的負責人表示,遇到類似情況時,物業公司首先要及時報警,積極配合業主做好相關工作,並依據公安機關的處理意見視情況解決賠償問題。不過,在對高空拋物責任問題沒有明確的情況下,一味地指責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是不合情理的。
主管部門>>>
高空墜物屬於侵權
相關侵權人須擔責
據瞭解,由於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存在突發性與隱蔽性,往往難尋事主,物業管理公司則常常被牽入其中。
“取證難是高空拋物的一大難題,很多高空拋物事件找不到肇事者,受害者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來,只得自己承擔治療費用。而在有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每當高空墜物引發傷人或財產損失,受害者首先想到的責任方是物業公司,如後者無法找到肇事者與事故原因,受害者往往會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市房管局物業管理科相關負責人介紹説。
這位負責人表示,高空墜物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户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玻璃被風吹落,牆體瓷磚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説,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築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2017-06-30)
今天下午,在西安市白廟路民航小區發生一起意外,五名初中生在前往學校的途中,走到小區3號樓旁的拐彎處時,突然有硬塊墜落,砸中一名男生頭部。
《都市熱線》全媒體記者瞭解到,事發在下午兩點二十左右,當時這五名初中生是在從託管班前往學校的路上,而疑似樓體外牆的脱落物突然從天而降。
從小區門衞處的監控視頻也可以看到,在視頻結尾處,接近盲區位置,突然發生騷動,有幾個孩子出現躲避動作,很可能就是在那個時候突然有硬物墜落砸中一人。
附近的居民透露,受傷男孩今年初三,再過兩天就要參加中考。事發後,受傷男孩也被緊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目前,孩子在陝西省人民醫院接受救治,情況危急,其頭部被砸後顱骨骨折,骨折位置下方有一根血管,不清楚是否出現破裂,因此,醫生建議做開顱手術,不開顱擔心影響顱腦情況,而開顱也有風險。
受傷男孩的父母也已經趕到醫院,正在與醫生協商,以儘早確定治療方案。
目前,小區的物業以及託管班老師正在協助警方調查。
(2017-06-26)
本刊記者 陳建華
進入高樓時代的宜賓,動輒十幾層、幾十層的高樓鱗次櫛比,且越來越密集,高空墜物、拋物等問題也隨之而來。高空墜物、拋物傷人的事件已不是偶發,已成為具有社會公共問題性質的安全隱患。
頭頂上的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除了建立一些預防設施外,有沒有更為嚴厲的措施和辦法來警示或懲戒高空拋物者?
濱江國際B區:頭頂上“飛來橫禍”
5月22日下午3點過,在宜賓中壩片區濱江國際B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傷人事故。
“當時聽到一聲響,發現有人倒地不起,才意識到砸到人了。”據該小區居民回憶,看起來好像是一塊建築裝飾材料,很快物業人員和轄區派出所民警就過來了,傷者被120急救車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看起來傷得有點重。
對於事故經過和處理過程,該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相關人員與記者“聊”了兩句:“就發生在小區大門口旁邊的3號樓下,受傷的男子是小區住户,目前轄區派出所已經介入調查,具體原因我們也不清楚。”
這名工作人員稱,在日常物業工作中,小區高空墜物是一件很常見、又很頭痛的事情,很難有效預防,只能通過加強日常宣傳和警示教育,讓業主或住户自覺、自律。就像“中國式過馬路”等不文明行為一樣,明知前方亮着紅燈,有的人還是不顧規則和安全,依然要“搶過”,有啥辦法呢?
由於小區監控基本都是“記錄”路面情況,對於“空中”發生的情況卻不得而知,對事故的認定、責任劃分等還得等警方調查結果出來,才能進行最終定性。
誰來保護頭頂的安全?
其實,高空拋物帶來的安全隱患很多人都不陌生,遮雨棚被砸壞、被子被煙頭燒壞、汽車被砸壞……這些是市民們遭遇的空中拋物帶來的危害,其實除了這些,高空拋物還可能帶來更加嚴重的後果。
臨港居民小區中,“老三盤”(青年城、太陽島、地中海藍灣)所住人口最密集,高層樓房也相對較多。
臨港首個小區業委會成立是在太陽島小區,由幾名退休老人籌備完成,年近70歲的陳大育和範照明是該小區第一屆業委會正、副主任。
三年任期裏,他們對小區“高空拋物”行為司空見慣。部分樓棟高層住户中,有人扔塑料袋、飲料瓶、煙蒂、瓜皮果殼下來,已見怪不怪了。有小孩扔下塑料球、砸爛樓下停放的奧迪A6的後擋風玻璃;有人扔下玻璃杯,驚出路人一身冷汗;還有人丟下使用過的避孕套、衞生巾、紙尿片……更多的則是生活垃圾。
但讓人吃不消的是,出了事,受害方會找物業或業委會“麻煩”,甚至以此“威脅”,拒交物業費。
現場協調之後,不管業主買不買賬。陳大育和範照明總會用卡片機將現場拍下來,然後用A4紙打印出來,貼在小區門口、電梯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任期屆滿,兩人用業委會的工作經費專門在小區大門口樹立了一塊大型公益廣告牌,宣傳“一個雞蛋的威力”,杜絕高空拋物。
在宜賓吉星物業工作了6年的龔小強則認為,只能“温馨提示”,還不好説“提示”。
讓龔小強感到很“奇葩”的是,小區“高空拋物”拋下的居然還有屎和尿!“真的搞不懂,每户都配有衞生間,為何屎尿還會從空中飄下來?難道,他們是先拉到盆子裏,然後再打包扔下來?”
案例
紫金城:法律判決的現實“樣本”
2017年1月12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沙坪法庭在臨港紫金城小區老年活動中心設立巡回法庭,公開宣判該小區一起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本刊曾作詳細報道。
該案件在宜賓物業人員中引起不小的震動。至今,仍被當成小區物業服務中一個值得借鑑的現實“樣本”。
2015年6月13日下午三點過,油漆工人劉先生和同事一起在臨港區沙坪街道紫金城小區7棟樓1單元2號房和3號房包圍的天井內,進行天然氣管道刷油漆施工。
誰知,卻被樓上掉落的半塊空心磚砸中頭部。經兩次入院治療,被診斷為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肺挫傷以及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後遺症,先後花費醫療費共計近16萬元。
經權威鑑定,劉先生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
警方調查後,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案件按意外事故處理。
於是,劉先生起訴該小區7棟樓1單元34户業主,要求賠償60萬餘元。
事發當時,該棟樓大部分業主已接房,其中有6户業主在進行室內裝修,有3套房屋暫未出售。
翠屏區人民法院沙坪法庭審判庭庭長舒波表示,該糾紛案發生後,小區34户業主成為被告,其中11户業主因不能充分證明其非侵權人,被法院認定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被判令各補償原告劉先生1.4萬餘元,共計15萬餘元。
“那天我專門請了假去旁聽,現場圍了好多人。”在宜賓從事物業工作多年的許字翰至今記憶深刻,除了涉事雙方和小區居民外,還有很多“不相關”的物業公司人員也參與了旁聽。“在尚未裝修的小區老年活動中心,當天圍坐了大概兩三百人。”
和許字翰一樣,很多物業人員印象最深的是本案判決中,兩個字眼格外醒目:補償。而非侵權發生後,人們習慣性認為的“賠償”。
連坐”責任:業主共同“背黑鍋”?
為何不是“賠償”?
“補償”與“賠償”,兩者一字之差,卻有很大差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開發商和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該棟樓有23户業主提供了有效證據,證明其事發時未進場裝修、事發時正上班等證據材料,充分舉證證明其非系本案侵權人。有11户業主不能充分證明其非侵權人,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該11户業主系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如果我真沒往樓下扔東西,平時也沒有這樣的壞習慣,也要受牽連豈不是很冤枉?”很多業主看到這一法規都會有這樣的疑問,認為有失公允。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多數情況下因受害人因“禍”從天降,無法舉證,所以才將舉證的責任分配給被告,要被告來證明自己沒有致傷原告或損害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否則被告就要負民事責任,但並非“全樓業主都要承擔補償責任”。
在此前紫金城“案件”判決中,法院審理認為,賠償的前提是存在侵權行為,但在侵權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侵權行為無從談起;而補償更多的是對受害人給予“救濟”,補償不是建立在過錯基礎上,不具有懲罰性,只是出於保護弱者的一種補償,也容易為大眾所接受。而且,規定建築物使用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補償也符合公平原則,日後若是發現具體加害人,給予補償的住户有追償權。
這條“高空墜物條款”被稱為“高空拋物連坐法”,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連坐”其實也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連坐”,而只是一種“責任推定”。
對策
人防、技防外,能否加“網防”?
小區安全防控,目前大多數物業服務公司採取的措施是人防和技防,被稱為小區安全的“防護網”和“預防針”。除此之外,目前還沒有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
“加強日常巡邏,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告知相關業主或利害關係人。”採訪中,宜賓多家物業公司均表示,“人防”的目的在於發現問題,消除隱患;而“技防”,則是採取監控技術,留存舉證,對不良行為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但從目前宜賓多數小區整治高空拋物的情況來看,僅憑在公共場合張貼告示、召開居民代表座談會等方式,收效並不大,也很難杜絕高空拋物再次發生。
走訪中有業主提出,可否在一些高樓的五層建築處設置一個“隱形網兜”的裝置,如同家裏的隱形紗窗一般,既不影響美觀,也能最大限度的在高層建築與地面間形成一道隔離裝置,把高空拋物可能出現的大危害降到最低?
讓公共監控攝像頭來説話
從治理的角度來看,安裝攝像頭取證,則被公眾認為是一個較好的方法。
“安裝攝像頭一個最大的問題是經費問題,如果開發商在建房過程中,有這部分配套設施還好説,物業接管的小區沒有,動用小區公共維修基金?難度可想而知。”龔小強認為,這個需要業委會和全體業主共同決定,不是物業公司就能決定的。
“加裝公共攝像頭對公共安全雖然有促進作用,但也要注意避免侵犯居民的隱私。”正和經典物業工作人員呂佳則認為,如果小區的監控攝像對着樓棟,可能侵犯業主的生活隱私,這有侵權違法之嫌。
也有市民建議,如果由小區物業安裝監控有涉嫌侵權之嫌,那能否由政府或職能部門出面在宜賓高樓聚集區安裝公共監控攝像頭,既能對小區治安、高空拋物有威懾,更能提供最直接的證據。
當然,受訪的各家物業工作人員均認為,無論何種防範、威懾的措施,都比不上市民自覺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謹記在心重要。
(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