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
馬鞍山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
《馬鞍山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有關情況
《馬鞍山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於2020年4月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的出台,對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處置活動,健全建築垃圾管理機制,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助力文明城市創建等,都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共六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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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是總則 共8條
分別説明了本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術語含義、職責分工、管理原則及處置收費等。
將建築垃圾分為工程類建築垃圾和零星建築垃圾,主要目的是對應兩級管理體制,即工程類建築垃圾主要由市級城管部門管理,零星建築垃圾主要由區級(含開發園區)城管部門管理。
對市、區政府和各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界定,明確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考核,以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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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是建築垃圾運輸 共9條
主要對建築垃圾運輸主體、運輸車輛及運輸行為進行了規範。
要求建築垃圾經營者到城管部門登記,並向社會公佈合法的經營者名錄,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運輸市場秩序,促進建築垃圾運輸管理的規模化、規範化、信息化。
通過核發單車準運證,並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的經營者運輸,加強運輸環節的管理。
對建築工地管理提出要求,加強源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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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是建築垃圾消納和綜合利用 共6條
包括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規劃的編制、消納場所管理、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等。主要設定了以下措施:
加強消納場所的統籌規劃,要求市城管部門牽頭編制消納場所規劃,消納場所的設置須符合規劃,並對不得設置消納場所的地點進行了規定。
從安全、環保及加強監管的角度對消納場所管理提出要求。
對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作出安排。鼓勵優先採用建築垃圾作為回填材料,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再生利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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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是監督管理 共4條
這部分內容是適應新形勢需要而新增的,包括提高審批效率,推行智能監管、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實行信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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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是法律責任 共11條
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辦法》設定了以下6處處罰:
第三十條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經營者處置的處罰。上位法對此行為沒有規定,我們參照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我省規章可以設定的處罰幅度內作出了對單位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工地管理規定的處罰。《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單位須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有規定,結合管理實際需要,我市對工地管理增加了在施工現場出入口等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智能監管平台和施工現場出入口位置配備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澱池的要求,並相應設定了1萬元以下罰款,其他違反《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據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隨意堆放零星建築垃圾的處罰,上位法沒有規定,我們根據行為的危害程度,並參照別的城市的做法,設定了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對未接入建築垃圾智能監管平台、未隨車攜帶準運證和不在規定的場所傾卸建築垃圾的處罰,這些是本辦法設定的行為準則,上位法無規定,根據我市管理需要和行為的危害程度設定了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擅自關閉消納場所及消納場所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責任的處罰,上位法無規定,根據我市管理需要和行為的危害程度設定了處罰。六是第三十六條違反建築垃圾回填規定的處罰,上位法無規定,根據管理需要和行為的危害程度設定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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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是附則 共2條
規定含山縣、和縣、當塗縣、博望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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