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優秀~紅原幹部在金錢誘惑下走向末路
他勤奮好學
通過自身努力先後獲獎評優7次
成為單位的業務骨幹
卻在金錢的誘惑下
沒能抵住內心的邪念
最終走向了末路……
案情回顧
2011年7月,紅原縣生產力促進中心幹部胡廷武,被評為“四川省優秀科技特派員”。從事科技工作28載,他先後獲獎評優七次,這一次是他職業生涯中獲得的最高獎項,卻也成為他走向人生末路的開端。
來到紅原縣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第六個年頭,胡廷武靠着自身的勤奮好學,很快成長為一名業務骨幹,熟知科研項目申報、資金監管和驗收流程等科技項目申報整套流程,深受領導的器重和信任,負責紅原縣生產力促進中心全面工作。
過硬的業務能力和長期的科研申報實踐經驗,讓胡廷武發現科研項目審批中存在的漏洞,領導的信任更是給了他“可乘之機”,漸漸產生了把科研項目申報作為“生財之路”的邪念,利用職務之便,開始幫企業編制科研項目,助企業順利通過驗收後收受好處費。只是“出師不利”,第一次實施就被企業放“水”,科研項目驗收後,未能從企業拿到那10%的點子費,深陷斂財深淵的他,轉而謀生了自己註冊成立公司,爭取項目資金的想法。
2011年,他到縣工商局申請成立“紅原芳草地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未能成功。熟知科研項目立項申報程序的胡廷武,利用省級項目網上申報無須提供申報企業資質、企業登記信息可以隨意填寫這一漏洞,私刻註冊失敗的芳草地公司公章,以芳草地公司的名義申請了“川西北高原牧區牛羊集約化養殖氨基酸蛋白飼料開發與應用”省級科技支撐項目,編造項目申報材料,順利通過立項。隨後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應劃撥至芳草地公司的20萬元項目資金劃撥至新註冊的紅草地這個空殼公司,以取現轉賬等方式揮霍殆盡,項目驗收時,用編造的虛假科研資料和財務資料順利通過驗收。
項目造假走出的“生財之路”讓胡廷武嚐到甜頭,也讓他如法炮製一發不可收拾。2011年至2018年,胡廷武利用擔任紅原縣原科技局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辦公室負責人兼會計的職務便利,通過虛設空殼公司、偽造財務資料、編造項目任務書、私蓋單位公章、冒籤他人姓名、自行審核項目等手段,套取科技項目資金共計241.4萬元,這造假的“生財之路”終讓自己“無路可走”。
2018年,審計發現並移送關於紅原縣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人胡廷武以權謀私,並涉嫌夥同他人騙取扶貧資金的問題線索。經紅原縣監委調查,這起妄圖造假“生財”的職務犯罪案漸漸浮出水面。2019年11月,胡廷武受到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紅原縣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
吳劍
“胡廷武案是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案件,他以紅草地公司申請的科研項目,十個項目十個假,對黨紀法規置若罔聞,這種肆無忌憚的行為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下一步,縣紀委監委將個案查辦與系統治理結合起來,結合‘三察三治’監督工作,強化扶貧領域項目清查,深挖徹查問題線索,以嚴明的紀律維護羣眾利益,增強羣眾獲得感、幸福感。”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作為一名公職人員理應克己奉公、清正廉潔,胡廷武卻把為人民服務變成為自己服務,利用職務之便,索要好處費、私刻私蓋公章、冒籤他人簽名,胡廷武的“生財之路”可以説是遇樹砍樹、遇山移山,只有他想不到,沒有他不敢做,對黨紀法規的漠視藐視讓他毫無戒懼、毫無底線,最終身陷囹圄。
有鑑於此,紅原縣紀委監委通過召開“四個面對面”公開宣佈處分決定會議,全縣通報典型案例,召開警示教育大會,撰寫典型案例心得體會,制發監察建議書等形式打好以案促改“組合拳”,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讓身邊人真正受到觸動,讓案件暴露的問題得到整改,切實將個案查辦與源頭治理相結合,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紀法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五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