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接受動物園規定的面部識別入園方式,消費者提起訴訟,“人臉識別第一案”近日開庭
只是看個動物,為啥強制“刷臉”?
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近日在杭州開庭,“臉”受不受保護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法律人士表示,當前人臉識別等新技術被廣泛應用,但相關法律仍存空白,個人信息的採集和應用邊界有待明確。
動物園將入園方式從按指紋改成“刷臉”,因不願意使用人臉識別,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該案也成為國內消費者起訴商家的“人臉識別第一案”。6月15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將擇期宣判。
郭兵説,自己起訴的目的其實不在經濟補償,他認為這是“對目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一種鬥爭”。
焦點:“臉”受不受保護?
2019年4月27日,郭兵在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辦理了一張1360元的雙人年卡。園方明確承諾在該卡有效期一年內通過驗證年卡及指紋入園。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來自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一條短信:園區年卡系統已升級為人臉識別入園,原指紋識別已取消,未註冊人臉識別的用户10月17日之後將無法正常入園,需要儘快攜帶年卡到園區年卡中心辦理升級業務。
但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難道因為我拒絕人臉信息採集,作為年卡用户的我就不能享受入園的權利嗎?”2019年10月28日,與園方協商未果,郭兵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看個動物竟讓“交”出“人臉”,是否有依據?“人臉”受不受保護?
據瞭解,目前,我國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散見於網絡安全法、刑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尚在立法過程中。本案中,郭兵及其代理律師援引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定。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熊超表示,生物識別信息是個前沿問題,我國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還存在一定的缺失。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人們對個人隱私權是缺乏重視的。”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説,“但值得期待的是,即將生效施行的民法典專章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特別將生物識別信息納入個人信息保護範疇,這是個巨大的進步。”
追問:便利與隱私只能二選一?
酒店入住、手機支付、安檢……當前人臉識別技術已經被應用到眾多場景中,其中不乏強制要求錄入信息的情況。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採集和應用邊界在哪裏?
採訪中,多位專家表示,“人臉識別第一案”涉及了個人敏感信息採集、利用的合法性、必要性等多個原則。
“進動物園強制‘刷臉’有沒有必要?必要性在哪裏?有沒有告知消費者將採取哪些信息保密措施?”趙虎認為,各類主體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時候,不能光強調權利、不談義務。“動物園應該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比如保留其他入園方式,讓不接受人臉識別的消費者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入園。”
企業網絡安全專家聯盟秘書長張威多年從事信息安全領域工作,在他看來,許多信息收集主體都忽視了“知情同意”原則。“我們去辦理某項業務,常常需要填寫個人信息表。信息收集者應該向信息提供者出具相關協議,詳細寫明採集來的信息如何保管和使用,請用户簽字同意。但現實中,這樣的情況很少出現。”
“除了採集過程,個人信息保護還涉及很多方面。比如用户應該有刪除個人信息的權利。”張威説,“我們之前做過一個調研,發現在很多招聘網站上,求職者在已經找到工作後,沒法刪除當初留在網站上的個人信息。”
課題:如何對技術濫用喊停?
“其實,‘人臉識別第一案’本身只是一起合同糾紛,但之所以引發這麼多關注,是因為它觸及了敏感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趙虎表示,“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應該警惕技術‘升級換代’外衣下對消費者的侵權行為。”
“不管是進商場、遊樂場等,我們進越來越多的場所都被要求填寫個人信息,甚至採集面部信息。但究竟哪些主體、在哪些範圍內有權利採集,目前這一塊的規定上還是空白。”熊超認為,採集人臉等個人敏感信息,應該有法律依據或者國家相關單位的授權,並且在採集前主動告知説明其採集依據。
“一些單位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或者經過了有關部門的授權,可以採集人臉信息。”張威説,“而此案中,如果園區不經授權採集人臉信息,只是出於減少人工審核工作量、提高入園效率的考慮,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核心還是在於標準和規範。”熊超表示,對於什麼樣的主體有權利採集人臉信息、在什麼範疇之內使用,相關部門應該建立起認證標準和審核准入機制。信息採集機構必須在技術或管理上達到這個認證標準,經過審批之後,才有資格進行人臉信息採集。
作為“人臉識別第一案”原告,郭兵向媒體表示,該案對人臉識別的商業應用中存在的個人信息安全隱患起到警示作用,希望未來立法及監管能夠對這方面更加關注。(記者 盧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