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海淀區遠大村黨總支書記、遠大農工商公司黨總支書記的翟金鳳,退休後被返聘繼續擔任遠大農工商公司顧問,負責同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接洽、溝通、協商。而翟金鳳也沒有“浪費”手中的這些權力,先是找業務單位“借款”150萬元,以丈夫的名義購買了別墅,後又找業務單位將自己價值8萬元的雅閣轎車“置換”了一輛30餘萬元的奧迪轎車。最終,翟金鳳被人舉報導致案發。日前,市一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翟金鳳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女支書案發被開除黨籍
翟金鳳,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於北京市海淀區,大專文化,案發前系恆有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顧問書記。
海淀區檢察院於2015年4月12日接到海淀區紀委移送有關翟金鳳涉嫌犯罪的線索,並於4月20日將翟金鳳從紀委帶至檢察院接受調查。翟金鳳在接受詢問過程中,始終辯稱業務單位給她的150萬元是借款,但承認了業務單位為其購車並置換的事實。
2015年5月13日,海淀區紀委在其官網上發佈消息稱,海淀區紀委對四季青鎮黨委原副書記、調研員翟金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6年12月19日,海淀區紀委又向社會通報了翟金鳳一事的進展。經調查,2008年3月及2014年8月,翟金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0萬元,非法收受他人價值32萬餘元奧迪牌汽車1輛,與本人名下價值8萬餘元的雅閣牌汽車折價置換。經區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給予翟金鳳開除黨籍處分。
借款150萬元購買別墅
據檢方指控,2003年至2008年,翟金鳳在擔任海淀區遠大農工商公司黨總支書記、四季青農工商總公司總政工師、遠大農工商公司顧問期間,利用她對該公司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建設酒店項目具有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以借款為名,向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戴某索要150萬元。後翟金鳳將上述款項用於購買本市海淀區清琴麓苑別墅一套。
據戴某證言顯示,公司於2003年開始啓動與四季青農工商總公司及遠大村合作開發海淀區遠大路永泰福朋酒店項目,當時翟金鳳是遠大村的負責人。該項目從立項到變更項目都需要遠大村和四季青鎮出具很多材料和手續,土地房屋的拆遷和手續的辦理也都需要翟金鳳的支持和配合。
而翟金鳳在這個項目上對其公司的支持和幫助不少,各項審批手續推進得都比較快,村裏的拆遷工作在翟金鳳的推動下也進行得很順利。因此,當翟金鳳2008年初給其打電話説要借150萬元時,雖然戴某意識到翟金鳳有可能不還這筆錢,但考慮到雙方之前的合作及翟金鳳提供的各項幫助,戴某還是從公司批出了這筆錢。
被人舉報後立刻還借款
庭審中,翟金鳳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辯稱她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個人謀取利益,在第一起事實中的150萬元是她向戴某借的錢,不是索賄款。翟金鳳稱,2008年,她一個姓陸的朋友因做一個工程項目向她借150萬元。由於她沒有這麼多錢,就找到和自己有業務關係的戴某借錢。
一週後,戴某通過一名公司員工把錢轉到了翟金鳳的銀行卡上,她還在一份打印好的“借款申請”上籤了字。但該公司員工表示,他讓翟金鳳籤這份借據,只是為了給自己做個證明,而借據單位負責人戴某和公司財務均不知此事。
翟金鳳供述稱,自己剛開始借錢時確實是為了給朋友做工程,但後來朋友又不用這筆錢了,她就用這150萬元購買了香山附近的一套別墅,後該別墅被翟金鳳夫婦以900餘萬元的價格出售。售房款被其用來購買房產、基金理財等家庭開銷。
翟金鳳承認自己其實能夠隨時償還這150萬元,但一直沒有主動提及還錢的事,對方也沒找她要過。而當翟金鳳被人舉報後,她的丈夫第一時間找到戴某,將這150萬元悉數償還。
業務單位幫忙置換奧迪
此外,2014年8月,翟金鳳在擔任恆有源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顧問書記期間,利用其對該公司位於海淀區杏石口路80號“淺層地能研發產業基地”項目具有管理、審核的職務便利,為項目承包方北京某建築公司項目部經理陳某提供工作幫助,非法收受陳某奧迪牌汽車一輛,價值328800元,並以其本人名下價值僅89800元的雅閣牌汽車折價置換。2015年9月24日,兩輛涉案汽車被依法查封。
建築公司項目經理陳某表示,該項目的工程款約為1.08億元,翟金鳳作為工程出資方恆有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工程款的支付需要她簽字。陳某表示,施工過程中有很多事情需要翟金鳳協調,沒有翟金鳳的協調,工程進展不會那麼順利。而且他所在公司施工時需要自己墊付工程款,因此他急需恆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翟金鳳在工程款結算方面也沒有拖欠,他對翟金鳳也很感謝。因此在2014年上半年,翟金鳳在他面前幾次提出要換車時,陳某心領神會地“主動”幫她換一輛奧迪A4。陳某表示,翟金鳳的雅閣車當時估價8萬餘元,奧迪A4的車價是28.4萬元,加上保險和購置税等各種費用共計32.88萬元。買車過程中,翟金鳳沒有去過4S店,也沒有出資。
退休不影響“身份”涉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翟金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同時,翟金鳳作為非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在第一起事實中,關於被告人翟金鳳及其辯護人認為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要賄賂款、涉案150萬元繫個人借款、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認為,雖然翟金鳳索要涉案150萬元之時已經退休,不再是在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再擔任遠大村和遠大農工商公司的黨總支書記,但其只是在四季青鎮國家機關中的職務和身份發生了變化,並不影響她在永泰酒店項目中的職權變化,其仍延續主管和負責這一項公共事務,即對涉案的酒店項目中國有土地經營的監管事務,始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對於那150萬元是借款還是索賄,法庭認為在案證據顯示,雙方基於業務關係認識,平時主要是業務關係,並無過於密切的私人關係或私交,雙方借款沒有約定具體利息,但翟金鳳具備還款條件和能力後,沒有還款實質意向或表現,且案發前,長達7年一直未還款,因此足以認定該錢款系翟金鳳以借款名義索要的賄賂款。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被駁
一審法院認為,翟金鳳在犯受賄罪中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但鑑於其在接到紀委電話通知後能自行到紀委接受調查,且在法院審理期間,其在家屬協助下退交了涉案贓物,涉案車輛亦被查封在案,因此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最終,翟金鳳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萬元。一審判決後,翟金鳳提出上訴。日前,市一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翟金鳳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