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半島都市報】;
酒後乘坐出租車
半路被司機“遺棄”
最終突發疾病死亡
到底該不該賠償?
近日,黃島法院審理了一起醉酒後乘坐出租車出現意外的案件。
醉酒乘客被“遺棄”
突發死亡
某日晚11點,出租車司機吳某在某飯店門口接到一位喝醉酒的乘客劉某。
劉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確説明目的地,且無錢支付車費。
當該出租車行至某路口處,司機吳某強行將劉某拖下車,兩人發生了撕扯,劉某倒地後吳某直接駕車離開。
當晚12點,有人發現劉某趴在人行道上毫無反應,便立即撥打了110與120。派出所接警趕赴現場後,經120確認劉某已經死亡。
家屬起訴賠償
出租車公司喊冤
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
劉某死於急性心臟病發,而劉某與司機吳某在發生撕扯過程中情緒激動、劇烈活動等可加重心臟負荷,是構成其心臟病發作的誘發因素。
為此,劉某的兒子將吳某及某出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劉某死亡造成損失30%的比例賠償。
吳某和某出租車公司辯解稱,
在乘坐出租車時説明目的地是劉某的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義務,吳某多次向其詢問目的地,但劉某已經醉酒,無法説明目的地,導致將劉某送達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吳某可以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
同時,劉某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吳某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完全合法,雙方已經不存在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
因此,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後劉某的死亡與吳某和某出租車公司無關。且吳某並未對其進行人身傷害,劉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與吳某和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
司機運送乘客行為不當
依法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某生前搭乘某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雙方之間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在運輸過程中,劉某一直未向出租車司機吳某明確目的地,但是吳某明知劉某處於醉酒狀態,應當預見到深夜將劉某強行拉拽下車導致劉某處於無人照管狀態,可能會引起的法律後果,劉某不久即不幸身亡。
同時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分析,出租車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當中行為不當,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劉某的兒子按照因劉某死亡造成損失的30%的比例主張合理賠償,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出租車司機在面對醉酒乘客,首先要面對的是“拉不拉,怎麼拉”的問題。
本案中,出租車司機在乘客上車後,發現其已經深度醉酒,此時雙方已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那麼在運輸過程中,出租車司機有義務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發現乘客在上車後有異常現象,更應該負有謹慎和注意的義務,必要時,可緊急撥打110或120進行救助。
此外,出租車公司也要對出租車司機加強職業規範化服務培訓,在面對一些特殊情形發生時,學會妥善處理,以最大善意保證乘客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避免與乘客發生衝突。